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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破産命令英文解釋翻譯、解除破産命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rder of discharge

分詞翻譯:

解除的英語翻譯:

get rid of; relieve of; break off; free from; release from; unpack
【醫】 de-; des-
【經】 absolve; dissolution; exoneration; removal; rescission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命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專業解析

解除破産命令(Discharge of Bankruptcy Order)是破産法領域的重要法律程式,指法院根據債務人履行債務重組計劃或完成資産清算的情況,依法終止破産狀态并恢複其正常民事權利的法律文書。該命令的核心作用在于平衡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經濟重生需求。

從法律程式角度,解除破産命令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債務清償或重組計劃批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87條,債務人需提交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并由法院裁定确認。
  2. 清算程式終結:根據同法第115條,破産財産分配完畢後,管理人應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産程式。

法律後果包括:

國際比較視角中,英國《Insolvency Act 1986》第263條規定的"Annulment of Bankruptcy Order"與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11章"Discharge in Chapter 11"均體現類似立法理念。

(主要法律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官方釋義;英國立法網UK Legislation官網;美國國會《美國法典》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搜索結果中的權威解釋,關于“解除破産命令”的理解需要從破産程式中合同解除的規則來分析:

核心法律依據
當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管理人有權對破産申請受理前成立且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作出解除或繼續履行的決定。若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對方或未答複催告,則視為合同自動解除。

解除條件與後果

  1. 主動解除權
    管理人可在破産受理後2個月内直接通知合同相對方解除合同,無需對方同意。
  2. 默示解除規則
    若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管理人30日内未明确答複,則合同自動解除。
  3. 債權确認原則
    合同解除後,債權人可申報的破産債權範圍以實際損失為限,而非合同約定的全部權益。

實務要點

需要說明的是,“解除破産命令”并非我國法律術語,可能指向上述合同解除規則或破産程式終結。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結合《企業破産法》第18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綜合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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