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ready; as; as well as; since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既得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vested",指已經确立且不可剝奪的權利或利益。該術語常見于財産法、繼承法及國際投資協定領域,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法律要件: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對"既得權"的保護路徑存在差異:前者側重成文法規範(如《德國民法典》第158條),後者依賴判例法構建保護體系(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案)。該術語的精确運用對國際商事合同條款解釋具有決定性作用,世界銀行法律數據庫收錄的跨國仲裁裁決中,約68%涉及既得權認定争議。
“既得”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已經獲得的、已經到手的”。以下是結合不同語境的具體解釋:
法律與社會領域:
常與“利益”連用為“既得利益”,指通過法定途徑、公共權力或社會結構已獲得的特殊權益。這類權益可能是合法的(如法律規定的權利),也可能是通過不合理制度形成的(如特權群體的利益)(、)。
日常語境:
泛指個人或團體已掌握的資源、經驗等,如“既得成果需妥善利用”。
在政治經濟學中,“既得利益集團”指通過壟斷資源或權力維護現有利益的群體,常帶有負面色彩,如阻礙社會公平(、)。
“既得”的核心是“已擁有”,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若涉及權益分配,可能隱含對公平性的讨論;若用于日常,則中性描述已有成果。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