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sic level political organizatiion
基層政權組織(Grassroots Political Power Organizations)指在中國政治體系中直接面向群衆、承擔基礎治理職能的行政或自治單位。根據中國法律體系,其核心含義及漢英對應如下:
基層政權組織(Grassroots-level Political Power Institutions)
指國家政權體系中最底層的行政單位,包括鄉鎮政府(Township/Town Governments)、街道辦事處(Subdistrict Offices)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五條明确鄉鎮政府為基層國家行政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Art. 55)。
管轄農村區域,負責經濟發展、民政、公共安全等綜合管理(中央人民政府, 鄉鎮職能)。
作為市轄區政府的派出機關,承擔城市社區管理、社會保障等職責(《地方組織法》第八十五條)。
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實行民主選舉、自我管理(民政部, 村民自治)。
在街道指導下組織社區服務,法律定位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法律地位 |
---|---|---|
基層政權組織 | Grassroots Political Power Orgs | 法定行政單位 |
鄉鎮人民政府 | Township/Town People's Government | 基層國家行政機關 |
街道辦事處 | Subdistrict Office | 政府派出機關 |
村民委員會 | Villagers' Committee | 群衆性自治組織(非政權機關) |
基層政權組織是國家治理的"末梢神經",直接執行政策、收集民意,體現政權下沉(Political Power Downscaling)和參與式治理(Participatory Governance)的雙重屬性。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建設的意見》,其核心目标是提升公共服務可及性(國務院文件, 2021)。
注:基層群衆自治組織(村委會/居委會)雖在廣義上被納入治理體系,但嚴格法律定義中不屬于"政權組織",需注意術語使用的準确性。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權威解釋,基層政權組織的定義和内涵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
基層政權組織是國家在行政區域最低層級設立的法定政權機構,直接面向群衆行使國家權力,執行行政管理職能。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區域類型分為兩類:
農村基層政權
城市基層政權
主要承擔三大核心職能:
需特别注意:
主要法律支撐包含:
以上解析綜合了(莆田市政府)、(星火網校)等權威來源,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建議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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