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ggrava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加重結果責任是刑法學中特定犯罪構成要件概念,指基礎犯罪行為導緻超乎行為人事前預見的嚴重後果時,需承擔加重刑罰的法律後果。其核心特征體現在雙重因果關系判定:基礎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需存在直接必然聯繫(immediate and direct causation),且行為人至少存在過失的主觀狀态(culpable negligenc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規定,當傷害行為導緻被害人死亡時,雖未追求死亡結果,仍以"故意傷害緻人死亡"加重處罰,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此條款的司法解釋強調,加重結果必須與基礎犯罪行為具有"類型化危險關聯性",即該結果屬于犯罪行為通常可能引發的風險範疇。
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此類責任界定為"aggravated consequential liability",要求檢察官必須證明基礎犯罪與加重結果間存在"可預見性鍊條"(chain of foreseeability)。該詞典特别指出,英美法系中類似制度如"felony murder rule"僅要求重罪與死亡結果存在時空關聯,而大陸法系則更強調主觀可歸責性。
比較法視角下,德國刑法典第18條明确規定:"法律對犯罪特别結果加重處罰者,以行為人至少因過失招緻該結果為限。"此規定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第1383號指導案例的裁判要旨形成學理呼應,均強調過失心理狀态與加重結果的匹配性。
加重結果責任是刑法中與“結果加重犯”密切相關的概念,指行為人因實施基本犯罪行為時,因過失導緻更嚴重的危害結果發生,從而承擔加重刑罰的法律後果。其核心特征和構成要件如下:
加重結果責任以“結果加重犯”為基礎,即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如故意傷害)時,因過失導緻超出基本犯罪意圖的嚴重後果(如重傷或死亡),需承擔更重的法定刑。例如,故意傷害緻人死亡案件中,行為人需對死亡結果承擔加重責任。
加重結果責任的刑罰顯著重于基本犯罪,例如:
加重結果責任體現了刑法對“行為風險擴大”的否定評價,通過加重刑罰平衡犯罪危害性與行為人主觀惡性,其適用需嚴格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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