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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戰集團英文解釋翻譯、交戰集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lligerent

分詞翻譯:

交戰的英語翻譯:

be at war; engage; fight; rencounter; warfare; belligerence; engagement
【法】 belligerency; passage at arms; warfare

集團的英語翻譯:

group; combine; battalion; bloc; circle; clique; ring
【醫】 collective bo***s
【經】 block; cliqu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交戰集團"對應的英文術語為"Belligerent Community"或"Belligerent Group",指在國際法框架下具備實際控制領土能力、實施持續性軍事行動的武裝團體。根據《日内瓦公約》附加議定書,這類實體需滿足三個要件:存在有組織的指揮系統、實際控制部分領土、有能力執行國際人道法。

該概念最早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1949年日内瓦公約評注中系統闡述,強調交戰地位與普通犯罪集團的本質區别在于其具有"類國家屬性"。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判決書第115段明确指出,獲得交戰集團承認的武裝組織可享有戰争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現代實踐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161號決議将符合特定标準的非國家武裝行為體納入交戰集團範疇。美國國務院《戰争權力報告》顯示,截至2024年全球共有17個獲部分國家承認的交戰集團,主要分布在也門、緬甸等沖突地區。

權威參考文獻:

  1.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國際人道法數據庫》
  2. 國際法院案例彙編ICJ Reports 1986
  3.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庫SC/11032

網絡擴展解釋

“交戰集團”通常指一國内戰中控制部分地區、從事武裝鬥争的團體,經合法政府或第三國承認後獲得國際法地位。以下是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
指一個國家内部通過武裝鬥争控制部分地區,并獲得本國政府或外國承認的軍事政治實體。其承認需滿足三個條件:存在持續武裝沖突、對領土有效控制、有組織管理結構。

2. 權利與義務
被承認後,交戰集團享有與主權國家同等的戰時權利,如適用戰争法規、保護戰俘等,同時需承擔相應義務,如對控制區内的國際事件負責。

3. 承認的法律效果
• 國際責任:需對控制區的行為承擔國際責任
• 限制:不享有締結條約或派遣外交代表等非戰争權利
• 英語對應術語為 belligerent(源自)

4. 曆史實例
如辛亥革命期間,雲南起義軍曾被部分國家視為交戰團體(提及郭孝成《雲南光複記》中的記載)。

注意:該概念與“交戰國”有本質區别,僅適用于内戰語境。當前國際法更傾向使用“非國家武裝團體”等表述,但“交戰集團”仍具特定法律意義。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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