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戰國的地位英文解釋翻譯、交戰國的地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lligerency
分詞翻譯:
交戰國的英語翻譯:
【法】 belligerent; belligerent state
地位的英語翻譯:
place;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status; term
【經】 stance; status
專業解析
交戰國地位 (Belligerent Status) 的漢英詞典釋義
從漢英詞典及國際法角度,“交戰國地位”指國家或實體在國際法上被承認處于正式戰争狀态的法律地位。該地位賦予相關方特定的權利與義務,并受戰争法規約束。
核心含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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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認的戰争狀态 (Legally Recognized State of War)
- 指兩個或多個國家(或特定政治實體)之間已超越武裝沖突,進入國際法所定義的“戰争”狀态。這種狀态通常通過宣戰或事實上的全面敵對行動确立。
- 英文對應:Belligerent Status /Status of Bellige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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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權力 (Rights and Powers)
- 獲得該地位的交戰國享有國際法賦予的戰時特殊權利,例如:
- 行使交戰權 (Belligerent Rights):如對敵國商船實施臨檢、搜索、拿捕;對敵國財産實施海上封鎖;行使集體懲罰權(需符合比例原則)等。
- 適用戰争法 (Application of Laws of War):交戰行為受國際人道法(如《日内瓦公約》體系)和傳統戰争法規約束,同時也受其保護。
- 外交關系變化 (Change in Diplomatic Relations):通常導緻與敵國斷絕外交關系,外交人員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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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與責任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 交戰國必須承擔相應的國際法義務,主要包括:
- 遵守戰争法規 (Compliance with Laws of War):必須遵守區分原則(區分戰鬥員與平民、軍事目标與民用物體)、比例原則、人道待遇等規則。相關規則主要載于《海牙公約》體系和《日内瓦公約》體系。
- 對行為負責 (Responsibility for Actions):需對本國武裝部隊及其成員在戰争中的行為承擔國家責任。
- 戰俘及平民待遇 (Treatment of POWs and Civilians):必須按照《日内瓦公約》給予戰俘人道待遇,并保護處于其控制下的平民。
确立與承認
- 交戰國地位可通過正式宣戰或事實上的全面武裝沖突狀态來确立。
- 傳統上,該地位可能需要其他國家的承認(尤其是中立國),但在現代國際法(特别是《聯合國憲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後),其确立更側重于客觀事實和沖突的強度、規模是否符合戰争狀态的特征。國際社會或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的認定也具有重要影響。
應用場景示例
- 當A國向B國正式宣戰,或兩國軍隊爆發大規模持續戰鬥且符合戰争特征時,兩國即處于交戰國地位。
- 在此地位下,A國海軍有權在公海上攔截并檢查疑似運載戰時禁制品前往B國的中立國船隻(行使臨檢搜索權)。
- 同時,A國必須保證其俘獲的B國戰俘獲得符合《日内瓦第三公約》規定的人道待遇。
權威參考依據 (基于公認國際法淵源)
- 《海牙公約》體系 (Hague Conventions):特别是1907年《關于戰争開始的公約》(海牙第三公約)規定了宣戰的法律效果,以及《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海牙第四公約)等規定了交戰行為規則。這些公約是傳統戰争法的重要法典化文件。
- 《日内瓦公約》體系 (Geneva Conventions):1949年四個《日内瓦公約》及其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是國際人道法的核心,詳細規定了保護戰争受難者(傷者病者、戰俘、平民)的規則,對所有處于武裝沖突(包括戰争狀态)中的各方具有普遍約束力。
- 《聯合國憲章》 (UN Charter):雖然憲章原則上禁止國家使用武力(第2條第4款),但其第七章關于安理會處理威脅和平情勢的規定,以及關于自衛權(第51條)的條款,構成了現代國際法下理解戰争與武裝沖突法律地位的重要背景。
- 奧本海國際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這部權威的國際法著作對“戰争”、“交戰國”、“交戰地位”及其相關權利、義務有經典論述。
網絡擴展解釋
,交戰國的地位指一個國家因實際參與戰争或正式宣戰而獲得的國際法律狀态,具體可從以下方面分析:
1.定義與法律狀态
交戰國是指直接參與戰争或已向對方正式宣戰的國家,其法律地位包含:
- 宣戰狀态:需通過正式宣戰或實際軍事行動确立敵對關系。
- 國際法適用:進入戰争狀态後,需遵守國際法中關于戰争行為的規則,如《海牙公約》和《日内瓦公約》的約束。
2.權利與義務
- 對内權利:可動員國内資源投入戰争,如征用物資、實施審查等(例如提到“審查新聞、信件”等)。
- 對外義務:需遵守戰争法規,保護平民和中立國權益,禁止使用非法武器或手段。
3.與中立國的對比
- 地位差異:交戰國處于直接沖突中,而中立國不參與戰争且需保持不偏袒态度。
- 互動限制:交戰國不得侵犯中立國領土或資源,中立國有義務限制對交戰國的軍事支持。
4.地位的終止
- 通常通過停戰協定、和平條約或單方投降結束戰争狀态,恢複正常國際關系。
示例與擴展
曆史上,二戰中的同盟國與軸心國即為典型交戰國,雙方均需承擔戰争法責任。現代國際法更強調減少戰争影響,但交戰國地位的核心定義未發生本質變化。
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法細節,可參考《聯合國憲章》或相關戰争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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