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由送貨人保管的貨英文解釋翻譯、交由送貨人保管的貨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elivery into the custody of the carrier
分詞翻譯:
交的英語翻譯:
associate with; bargain; deal; deliver; fall; friend; hand over; join; meet
mutual; relationship
【醫】 venery
由的英語翻譯:
cause; due to; because of; by; follow; obey; reason; through
送貨人的英語翻譯:
【經】 sender
保管的英語翻譯:
keep; safekeeping; storage
【經】 custody; record keeping; safe custody
貨的英語翻譯:
goods; money
【機】 stitching
專業解析
"交由送貨人保管的貨"是一個在國際貿易、物流運輸和合同法語境中常見的表述,其核心含義是指賣方或托運人已将貨物實際移交給負責運輸的承運人(送貨人),并由該承運人在特定時間段和條件下暫時負責看管、照料,直至将貨物交付給最終收貨人之前的貨物狀态。從漢英詞典和實務角度,其詳細解釋及要點如下:
一、 核心定義與法律屬性
指貨物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通常為賣方/托運人)根據運輸合同或買賣合同的約定,将貨物實際交付給承運人(送貨人)後,在貨物尚未送達最終收貨人且未被籤收之前的這段時間内,該貨物處于承運人的實際控制與保管之下。此時,承運人負有妥善、謹慎保管貨物的義務(Duty of Care)。英文常譯為"Goods in custody of the carrier" 或"Goods held by the deliverer/shipper for safekeeping"。
二、 關鍵特征與責任劃分
- 交付的完成: "交由"标志着貨物已從托運人轉移至承運人,完成了物理上的交付行為。這通常是風險轉移或責任劃分的關鍵節點之一,特别是在FCA(貨交承運人)、FOB(裝運港船上交貨)等貿易術語下。
- 保管的義務: "保管"意味着承運人作為受托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貨物在運輸途中或在指定地點(如倉庫、碼頭)等待轉運/交付期間發生滅失或損壞。這包括提供適當的存儲條件、防盜、防損等。
- 責任的承擔: 在保管期間,若貨物因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的過失(如疏忽、不當操作、未妥善存放)而遭受損失或損壞,承運人通常需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基礎通常源于運輸合同(如提單條款)和/或相關法律(如《海商法》、《合同法》)。
- 時限性: "保管"狀态始于貨物實際交付給承運人并處于其控制之下,止于貨物在目的地被收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有效接收(如籤收提單、提貨單)。
三、 實務場景
- 貨物在裝運港碼頭倉庫等待裝船期間。
- 貨物在運輸途中(海運、空運、陸運)。
-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在承運人倉庫或集裝箱堆場等待收貨人提貨期間。
- 多式聯運中的中轉環節。
四、 英文對應術語
- Goods in the custody of the carrier: 最常用和标準的法律及商業表述,明确點明保管主體是承運人。
- Goods held by the carrier for delivery/safekeeping: 強調承運人持有貨物的目的是為了後續交付或安全保管。
- Cargo under carrier's care: 側重承運人對貨物的照料責任。
- Consignment entrusted to the shipper/deliverer: 強調貨物是委托給送貨人(承運人)的。
權威參考來源: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 由國際商會(ICC)制定,是全球貿易中界定買賣雙方責任、費用和風險轉移點的權威規則。例如,在FCA (Free Carrier) 術語下,當賣方在指定地點将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風險即轉移給買方。此時貨物即處于"交由承運人保管"的狀态。國際商會官網是獲取其官方解釋的權威渠道。 (概念核心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特别是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明确規定了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以及在該期間内應謹慎處理、妥善保管貨物的義務。這是中國法律下界定承運人保管責任的基礎。 (國内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第三百一十一條等)規定了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除非存在法定免責事由),這涵蓋了貨物在承運人保管期間的責任。 (一般合同法依據)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對"custody"一詞的法律釋義包括"保管、監護、拘押",在運輸語境下,"goods in custody" 明确指由承運人保管的貨物。該詞典是法律英語翻譯和理解的權威工具書。 (術語翻譯依據)
- 提單(Bill of Lading)标準條款: 各大航運公司的提單背面條款都會詳細規定承運人的責任、義務、免責事項以及"責任期間"(Period of Responsibility),其中必然包含對接收貨物後至交付貨物前這段"保管"期間的責任界定。例如,常見的"港至港"(Pier to Pier)或"鈎至鈎"(Tackle to Tackle)責任期間描述。 (實務合同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交由送貨人保管的貨”是國際貿易和物流領域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賣方将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如物流公司、船運公司等)後,貨物的保管責任轉移至承運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 法律意義:指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關鍵節點,即貨物一旦移交給承運人,貨物的風險、保管責任通常從賣方轉移至承運人(或買方,需結合具體貿易條款)。
- 應用場景:常見于國際貿易合同(如FOB、CIF條款)或運輸單據中,用于界定貨物所有權和責任的轉移時點。
2.核心要素
- “交由”:表明貨物控制權的轉移,需通過書面文件(如提單、貨運單)确認。
- “送貨人”:指承運方,可能是海運公司、航空公司或第三方物流服務商。
- “保管的貨”:強調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的安全保障義務。
3.實際影響
- 風險轉移:若貨物在運輸中損壞或丢失,責任歸屬取決于是否已完成“交由”程式。
- 保險關聯:貨物保險的生效時間常與此節點挂鈎,需明确保單條款。
4.相關術語對比
- 與“貨交買方”區别:此處的責任方是承運人,而非直接轉移給買方。
- 與“到岸交貨”區别:不涉及目的港清關或終端配送責任。
建議
若涉及具體合同糾紛或條款解釋,需結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或專業法律文件進一步分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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