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or the carrier
associate with; bargain; deal; deliver; fall; friend; hand over; join; meet
mutual; relationship
【醫】 venery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交承運人"是國際貨物運輸領域的核心法律概念,其英文對應表述為"Delivery to Carrier",指托運人将貨物實際移交給承運人控制的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該行為标志着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的起始節點,并産生以下法律效力:
風險轉移機制
貨物完成交接後,運輸風險即由托運人轉移至承運人。這一原則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運輸法公約》第13條中明确規定,承運人自接收貨物時起承擔照管責任。
責任劃分标準
根據《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在FCA(貨交承運人)條款下,賣方完成裝運地交貨即視為完成合同義務,運輸途中的滅失風險由買方承擔。
單據交付要求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9條強調,交承運人必須附具清潔運輸單據,包括提單、海運單或空運單據,作為貨物控制權轉移的憑證。
該術語在集裝箱運輸中具有特殊實踐意義,根據《漢堡規則》第4條,當整箱貨物交付至集裝箱堆場(CY)時,即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交承運人"行為,無論貨物實際裝船與否。
“貨交承運人”是國際貿易術語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主要涉及貨物交付和風險轉移的界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貿易條款(如FCA與CIP的區别),可進一步結合合同場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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