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igher authority
clear; compare; obvious; quite; rather; relatively
high; high-priced; lofty; loud; tall
【醫】 homo-; hyper-; hypsi-; hypso-; per-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較高權力”通常指在層級結構中位于相對更高位置、擁有更大決策或管轄權的實體或機構。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層級性權威
指在組織或法律體系中,相較于下級機構具有更廣泛管轄範圍或最終裁決權的上級主體。英文常譯為"superior authority" 或"higher authority",強調權力層級的比較關系。例如,在行政體系中,中央政府相對于地方政府是“較高權力”主體(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與制度語境
多見于描述司法、行政或管理架構中的權力關系。如法院系統中,上訴法院對地方法院的裁決擁有“較高權力”(higher authority),可推翻或修改其判決(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
行政層級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發布的指令具有強制力,體現為"superior administrative power"(較高行政權力)。例如,中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上級政府可撤銷下級不適當的決定(來源: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文本)。
國際關系
國際組織中,某些機構對成員國具有約束性決策權。如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作出的決議,對成員國構成"higher authority"(來源:聯合國憲章官方文本)。
“較高權力”側重層級比較,未必是頂層(如省級政府相對于市級是較高權力,但中央政府才是最高權力)。
排除同級機構間的平等關系,僅指向明确的上下級從屬結構。
在法哲學中,“較高權力”可能隱含合法性來源(如洛克認為政府權力需基于公民讓渡的自然權利)。實務中則強調其可審查性——較高權力主體有權審核下級行為的合法性(來源:洛克《政府論》學術分析)。
注:因專業詞典釋義通常無直接線上鍊接,以上來源基于權威法律典籍及官方文本,引用時建議查閱實體出版物或政府/國際組織官網原始文件以确保證據可靠性。
“較高權力”這一表述通常指在組織、社會或特定體系中處于相對高層級且具有較大決策或支配能力的權力。以下是詳細解析:
總結來看,“較高權力”是權力結構中的上層支配力,需結合職位、責任及實際控制範圍綜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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