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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過失英文解釋翻譯、間接過失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llateral negligence

分詞翻譯:

間接的英語翻譯:

【法】 remoteness

過失的英語翻譯: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專業解析

間接過失(Vicarious Liability) 指法律主體因他人(通常是其雇員或代理人)的過失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核心在于責任主體自身并未直接實施過失行為,但因特定法律關系(如雇傭、委托)需為他人的過錯負責。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要件

  1. 間接性(Indirectness)

    責任人不直接實施侵權行為,而是通過第三方(如雇員)的行為産生法律後果。例如,雇主對員工執行職務時造成的損害需擔責(《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

  2. 過失要件(Negligence Element)

    實際行為人需存在過失(如違反注意義務),且該過失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二、適用場景與法律基礎

  1. 雇傭關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雇主對雇員職務範圍内的侵權行為負責,法理依據為"歸責于上"(respondeat superior)原則(美國《代理法重述》§219)。

  2. 代理關系(Agency)

    委托人需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内的過失擔責,例如運輸公司對司機違章駕駛緻損的賠償責任(英國判例Limpus v London General Omnibus Co)。

三、免責情形與抗辯理由

  1. 行為人超出職權範圍

    若雇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如送貨員私自繞道肇事),雇主可免責(《侵權法重述》§228)。

  2. 不可預見行為

    若侵權行為屬重大偏離可預見範圍(如店員突發暴力行為),責任可能不成立(加拿大判例Bazley v Curry)。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2. 《布萊克法律詞典》(Thomson Reuters)
  3. 《美國法律重述·代理法》(American Law Institute)
  4.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庫(The Supreme Court UK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直接鍊接,來源标注依據權威法律出版物及官方判例數據庫,實際引用時建議核查最新版本。)

網絡擴展解釋

“間接過失”是刑法中的專業術語,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導緻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态度,但因未盡到注意義務而未能避免結果。以下從法律定義、構成要件、與相關概念的區别三個方面進行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和第二百三十三條,間接過失屬于過失犯罪範疇,具體表現為:

  1. 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危害結果,但因疏忽未能預見(如醫生未核對患者過敏史導緻用藥錯誤)。
  2. 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預見危害可能性,但輕信能夠避免(如司機超速行駛時自信技術好不會出事,最終引發事故)。

二、構成要件

間接過失需滿足以下條件:


三、與間接故意的區别

兩者雖均涉及“間接”行為,但本質不同: |對比項 |間接過失 |間接故意 | |--------------------|----------------------------------|----------------------------------| |主觀心态 | 不希望結果發生,但未盡注意義務| 明知可能發生,仍放任結果發生| |預見程度 | 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輕信可避免| 明确預見且接受結果可能性| |法律後果 | 量刑較輕(過失犯罪)| 量刑較重(故意犯罪)|

例如,甲高空抛物時認為樓下無人(過于自信過失),與乙明知樓下可能有人仍抛物(間接故意),兩者主觀惡性差異顯著。


“間接過失”強調行為人因疏忽或盲目自信導緻非故意的危害結果,需結合主客觀要件綜合判斷。其與間接故意的核心區别在于主觀心态及對結果的态度,法律後果也截然不同。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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