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來繼承的遺産英文解釋翻譯、将來繼承的遺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state in expectancy
分詞翻譯:
将來的英語翻譯:
future; in the future; aftertime
【法】 future; in future; vested in interest
繼承的英語翻譯: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遺産的英語翻譯: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經】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專業解析
"将來繼承的遺産" (jiānglái jìchéng de yíchǎn) 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個人預期在未來因他人(通常為親屬)去世而有權獲得的財産或權益。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關鍵要素:
-
"遺産" (yíchǎn / Inheritance/Estate):
- 指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包括但不限于:
- 動産(如存款、車輛、珠寶)
- 不動産(如房屋、土地)
- 有價證券和股權
- 知識産權中的財産權
- 債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确規定了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
- 在英文中,常用 "inheritance" 或 "estate" 表示。 "Inheritance" 更側重指繼承人實際接收到的財産,"estate" 則指死者留下的全部財産總和。
-
"将來繼承" (jiānglái jìchéng / Future Inheritance / Expectant Inheritance):
- 強調該遺産的繼承權尚未實際發生或實現。這種權利狀态存在于:
- 被繼承人尚在世時:任何潛在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産僅有一種期待權或期待利益,而非既得的所有權。被繼承人在生前有權自由處置其財産(如出售、贈與、設立遺囑指定他人繼承),這可能導緻預期的"将來繼承的遺産"發生變化甚至消失。
- 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此時繼承人對遺産的權利從期待權轉化為既得權。但在遺産實際分割并轉移所有權之前,繼承人擁有的仍是對遺産份額的期待性權利,可稱為"将來(可實際取得)的遺産"。
- 英文法律術語中,常用 "future inheritance" 或更精确的 "expectant inheritance" 或 "inheritance in expectancy" 來描述這種尚未實際取得的、基于對未來事件(被繼承人死亡且無有效遺囑剝奪其繼承權)的期待而可能獲得的遺産權益。
總結定義:
"将來繼承的遺産" 是指個人基于其與在世者的特定關系(如法定繼承關系或遺囑指定),預期在未來該在世者去世且滿足法定條件時,有權獲得其遺留的合法財産份額的權益狀态。這是一種期待性財産利益,其最終實現取決于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遺産未被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完畢等條件。
法律特征:
- 期待性/非既得性: 權利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不享有所有權,僅是一種法律保護的期待利益。
- 條件性: 權利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且無有效遺囑排除其繼承)為前提。
- 財産性: 其指向的對象是財産或財産性權益。
- 可變動性: 被繼承人生前可自由處置財産,可能改變甚至消除該期待利益。
英文對應術語:
- Future Inheritance
- Expectant Inheritance
- Inheritance in Expectancy
- Anticipated Inheritance (較通俗)
- Prospective Share in an Estate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時間)、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産定義)奠定了遺産和繼承權産生的基礎法律框架。具體條款可查閱全國人大官方網站法律數據庫。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作為權威英美法詞典,其對 "expectant heir" (期待繼承人) 和 "expectancy" (期待權/期待財産) 的解釋,是理解 "expectant inheritance" 概念的核心依據。該詞條定義了因他人死亡而可能在未來獲得財産權益的人及其權利狀态。
- 法律學術文獻: 法學界對繼承權性質的研究普遍區分 "既得權" (vested right) 和 "期待權" (expectant right / contingent right)。"将來繼承的遺産" 所對應的權利在繼承開始前屬于典型的期待權範疇。相關論述可見于繼承法教科書或學術論文。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定義和搜索結果,"将來繼承的遺産"指自然人死亡後,其生前合法所有的財産将依法或依遺囑轉移給繼承人的財産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遺産的法律定義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需滿足三個條件:
- 時間性:僅存在于死亡後至分割前的特定時間段;
- 合法性:必須是合法取得的財産,非法財産(如贓物)不屬遺産;
- 個人性:需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共有財産需分割後才能繼承。
二、遺産的範圍
(1)可繼承的財産
包括但不限于:
- 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 林木、牲畜、家禽;
- 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産權。
(2)不可繼承的財産
- 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撫恤金;
- 保險金(指定受益人時)。
三、繼承方式及優先級
- 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最高,需履行扶養義務後獲得遺産;
- 遺囑繼承/遺贈:按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分配,可指定繼承人或贈與非繼承人;
- 法定繼承:無協議或遺囑時,按親屬關系順序繼承: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含非婚生子女、養父母等);
-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繼承權的行使限制
- 訴訟時效:繼承糾紛需在2年内起訴(自知道權利被侵犯起算),最長不超過繼承開始後20年;
- 權利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僞造遺囑等情形可能喪失繼承權。
五、關于"将來繼承的遺産"
法律上不存在"将來繼承的遺産"概念,因遺産僅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确定。生前的財産規劃(如遺囑、協議)僅是對未來可能成為遺産的財産進行預先安排,但財産性質在生前仍屬于被繼承人個人所有。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繼承流程或糾紛處理,建議參考《民法典》繼承編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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