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expert testimony
appraiser
【經】 surveyor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鑒定人證據”對應的英文表述為“expert witness testimony”,指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員(即鑒定人)根據法定程式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專業意見證據。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專業資質認定性
鑒定人需具備國家司法鑒定名冊注冊資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三條),其證據效力建立在對專門性問題的科學分析基礎上。例如DNA檢測報告需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認證的物證類鑒定人出具。
證據形式法定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鑒定意見應當包括委托鑒定事項、鑒定過程、檢驗方法及結論說明。這與普通證人證言的陳述性特征形成對比,體現技術證據的格式化要求。
程式保障機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确立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當控辯雙方對鑒定意見存在争議時,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專業性說明。該程式規範确保證據質證環節的實質化運作。
此項制度設計源于兩大法系融合:既承襲大陸法系鑒定人作為“法官科技助手”的定位,又吸收英美法系專家證人對抗質詢的要素。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與中國司法實踐存在制度性呼應,均強調專家證據的可采性審查标準(參見美國法律學會《證據法重述》第401章)。
以下是對“鑒定人”和“證據”相關概念的綜合解釋:
法律定位
鑒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别、分析并提出書面意見的獨立第三方。其核心職能是彌補司法人員在專業領域知識的不足,确保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與可靠性。
資質要求
職能特點
證據的廣義概念
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
鑒定意見作為證據
鑒定人通過出具鑒定意見履行證據職能,其結論需滿足以下條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3、7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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