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 protest
briefness
protest; refuse payment; repudiate; repudiation
【經】 dishonour; dishonour a bill of exchange
在漢英法律與金融術語對照中,"簡單拒付"對應的标準譯法為"simple dishonor"或"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特指票據持有人在提示承兌或付款時,付款人未附加任何實質性抗辯理由而直接拒絕履行的行為。該術語的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件:票據形式有效性、提示行為的合規性以及拒付行為的無因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38條,構成簡單拒付的法定情形包括:(1)付款人未在法定時限内籤章确認,(2)未記載拒絕事由的空白退票,(3)資金賬戶餘額充足但系統無響應記錄。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c款進一步規定,銀行實施簡單拒付須在5個工作日内通過SWIFT系統發送MT799報文,且不得援引"不符點"以外的抗辯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字第132號判決書明确,簡單拒付與争議拒付的本質區别在于:前者僅産生《票據法》第61條規定的追索權,而後者可能觸發《合同法》第107條的違約賠償責任。英國《1882年彙票法》第47(2)條将此類行為定義為"bare dishonor",賦予持票人無需證明實際損失即可主張法定賠償的權利。
“簡單拒付”一般指付款人對彙票等票據的付款或承兌要求直接明确拒絕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拒付(Dishonour)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彙票要求承兌或付款時,遭到明确拒絕的情形。即使付款人未正式聲明,但因死亡、破産等原因導緻無法履行義務,也構成拒付。
直接拒絕
付款人明确表示不接受承兌或付款請求,例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回絕。
事實性拒付
包括付款人失蹤、破産、被責令停業等客觀原因,導緻無法完成付款流程。
持票人追索權
持票人可向前手(如背書人、出票人)追索彙票金額及利息,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絕證書并發出拒付通知。
例外情況
若付款人僅因核對身份、審查票據等合理原因延遲處理,一般不視為拒付。
拒付與“退票”常作為同義詞使用,但後者更強調票據因拒付被退回的結果。
“簡單拒付”側重于付款人主觀或客觀的直接拒絕行為,區别于因程式瑕疵或争議引發的複雜拒付場景。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流程,可參考票據法或金融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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