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ticles receipt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receipt
【經】 documentary evidence; quittance; receipt; receipt note; voucher
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是國際貿易和物流運輸中的關鍵單據,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籤發給托運人,證明已收到指定貨物并承擔運輸責任的書面憑證。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收訖證明
貨物收據首要功能是确認承運人已實際接管托運人交付的貨物,記錄收貨時間、地點及貨物外觀狀态(如包裝是否完好)。此記錄是劃分運輸責任起點的重要依據 。
運輸合同初步證據
雖不同于提單的嚴格合同屬性,貨物收據仍構成托運人與承運人間運輸協議的初步證明,載明貨物信息、收發方名稱及運輸路徑 。
非物權憑證
與提單(Bill of Lading)本質不同,貨物收據不可轉讓,不代表貨物所有權。持有人無權憑此單據提貨或轉讓物權,僅作為承運人保管貨物的責任證明 。
屬性 | 貨物收據 | 提單(Bill of Lading) |
---|---|---|
物權效力 | 無所有權憑證功能 | 可轉讓物權憑證 |
流通性 | 不可轉讓 | 可背書轉讓 |
提貨權限 | 不可憑此提貨 | 唯一提貨憑證 |
適用場景 | 空運、陸運、短途海運 | 遠洋海運為主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貨物收據為:"承運人向托運人出具的、證明收到待運貨物但不賦予貨物所有權的單據。"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年修訂版
《聯合國貿易單據指南》
明确其作為"非流通運輸單據",僅用于确認貨物接管狀态,不涉及權利轉移 。
國際商會(IC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在FCA(貨交承運人)等術語中,貨物收據是證明交貨完成的合規文件之一 。
若貿易合同約定以"提單"作為付款條件,而承運人僅籤發貨物收據,買方可能拒絕付款——因收據無法保障貨物控制權。建議在信用證條款中明确單據類型要求 。
貨物收據是運輸領域中的一種特殊憑證,主要用于證明貨物承運關系及運輸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貨物收據是由承運人向托運人出具的書面文件,主要記錄貨物運輸的基本信息。它包含以下核心功能:
典型貨物收據需包含以下信息:
對比項 | 貨物收據 | 普通收據(如交易收據) |
---|---|---|
使用場景 | 貨物運輸過程 | 日常交易付款(如押金、租金) |
法律效力 | 可作為物權憑證和運輸合同證明 | 僅證明款項收付,不可作為報銷憑證 |
籤發主體 | 承運企業(如物流公司) | 交易收款方 |
注:如需查看具體運輸條款,可參考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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