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ingent remainder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經】 title by inheritance
“或有繼承權”是民法中涉及遺産分配的特殊法律概念,指特定條件下可能産生的潛在繼承資格。從漢英法律術語對應角度,該詞可譯為"contingent remainder in succession"或"potential right of inheritance",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附條件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該權利僅在遺囑無效、繼承人喪失資格或存在代位繼承等情形下生效。例如,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代位繼承權即構成或有繼承權。
法律推定效力
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第2-603條将此類權利定義為"非既得權益",其實現需滿足法定觸發條件。這與大陸法系中的"補充繼承人"制度存在法理相通性。
權能限制性
在遺囑繼承體系中,或有繼承權人通常不參與遺産管理,其權利主張需通過司法确認程式。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第25號指導性案例明确指出,該權利不得對抗已完成的合法繼承程式。
該術語在英美財産法中對應"contingent remainder"制度,強調未來權益與既得權益的區分。英國1925年《財産法法案》(Law of Property Act)第4章通過"vested remainder"與"contingent remainder"的二元劃分,建立了類似的期待權保護機制。
參考來源
或有繼承權并非法律中的标準術語,但結合法律定義和語境,可以理解為繼承人在特定條件下可能獲得的繼承權。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的解釋: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指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基于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具備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資格(即權利能力)。此時繼承權尚未轉化為實際財産權益,僅為一種可能性。
示例:子女在父母健在時,僅擁有潛在的繼承資格。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當被繼承人死亡且滿足法定條件時,繼承資格轉化為實際財産權利,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權并獲得遺産利益。
示例:父母去世後,子女實際取得遺産所有權。
順位繼承中的潛在性
法定繼承中,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如配偶、子女)存在,第二順位繼承人(如兄弟姐妹)的繼承權處于“或有”狀态,需前一順位無人繼承時才生效。
遺囑效力待定情形
若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但尚未生效(如遺囑存在争議或需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權利處于不确定狀态,屬于或有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性
當存在遺贈扶養協議時,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的權利可能被協議覆蓋,其繼承權是否實現取決于協議履行情況。
“或有繼承權”可理解為尚未轉化為現實權利的潛在繼承資格,其實現需依賴被繼承人死亡、順位條件成就或遺囑生效等法律事實。具體需結合《民法典》第1123條(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優先順序)及個案情況判斷。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