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ntingent remainder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计】 OR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经】 title by inheritance
“或有继承权”是民法中涉及遗产分配的特殊法律概念,指特定条件下可能产生的潜在继承资格。从汉英法律术语对应角度,该词可译为"contingent remainder in succession"或"potential right of inheritance",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附条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该权利仅在遗嘱无效、继承人丧失资格或存在代位继承等情形下生效。例如,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代位继承权即构成或有继承权。
法律推定效力
美国《统一遗嘱认证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第2-603条将此类权利定义为"非既得权益",其实现需满足法定触发条件。这与大陆法系中的"补充继承人"制度存在法理相通性。
权能限制性
在遗嘱继承体系中,或有继承权人通常不参与遗产管理,其权利主张需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25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该权利不得对抗已完成的合法继承程序。
该术语在英美财产法中对应"contingent remainder"制度,强调未来权益与既得权益的区分。英国1925年《财产法法案》(Law of Property Act)第4章通过"vested remainder"与"contingent remainder"的二元划分,建立了类似的期待权保护机制。
参考来源
或有继承权并非法律中的标准术语,但结合法律定义和语境,可以理解为继承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获得的继承权。以下是综合法律依据的解释: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基于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具备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权利能力)。此时继承权尚未转化为实际财产权益,仅为一种可能性。
示例:子女在父母健在时,仅拥有潜在的继承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当被继承人死亡且满足法定条件时,继承资格转化为实际财产权利,继承人可行使继承权并获得遗产利益。
示例:父母去世后,子女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
顺位继承中的潜在性
法定继承中,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存在,第二顺位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处于“或有”状态,需前一顺位无人继承时才生效。
遗嘱效力待定情形
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尚未生效(如遗嘱存在争议或需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属于或有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性
当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权利可能被协议覆盖,其继承权是否实现取决于协议履行情况。
“或有继承权”可理解为尚未转化为现实权利的潜在继承资格,其实现需依赖被继承人死亡、顺位条件成就或遗嘱生效等法律事实。具体需结合《民法典》第1123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优先顺序)及个案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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