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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英文解釋翻譯、婚姻效力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alidity of marriage

分詞翻譯:

婚姻的英語翻譯:

marriage
【醫】 marriage

效力的英語翻譯:

render a service to; efficacy; force; potence; potency; vigour; virtue
【醫】 efficiency; potency
【經】 effect

專業解析

婚姻效力的法律定義

婚姻效力(Validity of Marriage) 指婚姻關系在法律上的約束力與認可程度,包括婚姻的成立要件(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及其産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效力分為三類:

  1. 有效婚姻: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如雙方自願、達到婚齡、無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等)且完成登記程式,受法律全面保護。
  2. 無效婚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自始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3. 可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或隱瞞重大疾病(如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等),受脅迫方或知情方可在一年内請求撤銷(《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英文法律術語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婚姻效力對應"Validity of Marriage" ,其核心要素包括:


權威來源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 條款: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http://www.npc.gov.cn
  2. 《元照英美法詞典》(Yuanzhao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 定義:"Validity of Marriage" 條目
    • 出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

婚姻效力的核心要素對比

效力類型 法律要件 法律後果
有效婚姻 自願登記+無禁止情形 全面保護夫妻權利義務
無效婚姻 重婚/近親/未達婚齡 自始無效,財産按共同共有分割
可撤銷婚姻 脅迫/隱瞞重大疾病 撤銷後溯及既往無效

(注:表格依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整理)

網絡擴展解釋

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關系成立而産生的法律後果,涉及夫妻之間及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可從以下四方面綜合闡述:

一、基本定義

婚姻效力包含狹義與廣義兩個維度:

二、效力分類

  1. 直接效力(夫妻間)

    • 身份關系:配偶身份确立、姓名權保留、平等參與社會活動權、共同育兒責任()
    • 財産關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原則上為共同財産,平等處分權()
    • 扶養義務:相互扶養及監護權申請等特殊民事權利()
  2. 間接效力(第三人)

    • 姻親關系形成(如與配偶親屬間撫養義務)
    • 非婚生子女準正(父母結婚後子女身份合法化)
    • 繼承權擴展(如喪偶兒媳/女婿盡贍養義務後的繼承資格)()

三、無效婚姻情形

《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以下無效情形:

  1. 重婚
  2.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親)
  3. 未達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四、特殊效力表現

需注意,婚姻效力自登記時産生,但存在無效婚姻追溯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經撤銷後失效的特殊情形()。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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