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英文解釋翻譯、婚姻效力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alidity of marriage
分詞翻譯:
婚姻的英語翻譯:
marriage
【醫】 marriage
效力的英語翻譯:
render a service to; efficacy; force; potence; potency; vigour; virtue
【醫】 efficiency; potency
【經】 effect
專業解析
婚姻效力的法律定義
婚姻效力(Validity of Marriage) 指婚姻關系在法律上的約束力與認可程度,包括婚姻的成立要件(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及其産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效力分為三類:
- 有效婚姻: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如雙方自願、達到婚齡、無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等)且完成登記程式,受法律全面保護。
- 無效婚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自始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 可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或隱瞞重大疾病(如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等),受脅迫方或知情方可在一年内請求撤銷(《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英文法律術語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婚姻效力對應"Validity of Marriage" ,其核心要素包括:
- Essential Validity(實質有效性):涉及當事人行為能力(capacity)、合意(consent)等,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為"婚姻符合法律實質要件"的狀态。
- Void Marriage(無效婚姻):絕對無效,無需法院宣告(如近親婚姻)。
- Voidable Marriage(可撤銷婚姻):需經司法程式撤銷(如欺詐、脅迫情形)。
權威來源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 《元照英美法詞典》(Yuanzhao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 定義:"Validity of Marriage" 條目
- 出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
婚姻效力的核心要素對比
效力類型 |
法律要件 |
法律後果 |
有效婚姻 |
自願登記+無禁止情形 |
全面保護夫妻權利義務 |
無效婚姻 |
重婚/近親/未達婚齡 |
自始無效,財産按共同共有分割 |
可撤銷婚姻 |
脅迫/隱瞞重大疾病 |
撤銷後溯及既往無效 |
(注:表格依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整理)
網絡擴展解釋
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關系成立而産生的法律後果,涉及夫妻之間及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可從以下四方面綜合闡述:
一、基本定義
婚姻效力包含狹義與廣義兩個維度:
- 狹義效力:特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涵蓋人身與財産兩方面()
- 廣義效力:擴展至親屬法範疇,包括姻親關系建立、非婚生子女準正等涉及第三方的法律後果()
二、效力分類
-
直接效力(夫妻間)
- 身份關系:配偶身份确立、姓名權保留、平等參與社會活動權、共同育兒責任()
- 財産關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原則上為共同財産,平等處分權()
- 扶養義務:相互扶養及監護權申請等特殊民事權利()
-
間接效力(第三人)
- 姻親關系形成(如與配偶親屬間撫養義務)
- 非婚生子女準正(父母結婚後子女身份合法化)
- 繼承權擴展(如喪偶兒媳/女婿盡贍養義務後的繼承資格)()
三、無效婚姻情形
《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以下無效情形:
- 重婚
-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親)
- 未達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四、特殊效力表現
- 行為能力補充:配偶可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死亡()
- 監護權延伸:對未成年子女共同監護,對失能配偶法定監護()
- 代理權限:日常家事代理權等特殊授權()
需注意,婚姻效力自登記時産生,但存在無效婚姻追溯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經撤銷後失效的特殊情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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