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契約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marriage contract",指男女雙方基于自願原則,通過法定程式确立夫妻關系的法律協議。這一概念包含三層法律要素:一是契約雙方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二是協議内容涉及身份關系變更及共同生活權利義務分配;三是需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方能生效。
從法社會學角度分析,婚姻契約具有雙重屬性:既包含《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的要式合同特征,又承載着中國傳統文化中"合二姓之好"的倫理價值。現代法律實踐中,其内涵已延伸至婚前財産約定、家庭責任劃分等具體事項,具體條款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七條。
商務印書館《新時代漢英大詞典》特别指出,該術語在跨文化交際中需注意法律體系差異,英美法系國家承認的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效力認定标準,與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存在實質性區别。
婚姻契約是指男女雙方基于法律和情感共識,通過締結婚姻關系形成的權利義務約定。其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合法性要求
需滿足法定結婚條件:雙方自願、達到婚齡、無禁止疾病或近親關系,并完成婚姻登記程式(《民法典》第1049條)。值得注意的是,未登記的"契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權利義務體系
包括共同財産管理、撫養子女、相互扶養等法定責任,部分當事人還會通過婚前協議約定財産歸屬、家務分工等個性化條款。
責任承諾
婚姻要求雙方在疾病、貧困等困境中相互扶持,正如古語"患難與共"的寫照。這種承諾超越法律條文,構成維系關系的道德紐帶。
價值觀融合
涉及家庭規劃、子女教育、消費觀念等領域的協商磨合,本質是兩種價值體系通過契約達成動态平衡。
從商周"六禮"制度到中世紀歐洲政治聯姻,婚姻契約長期作為資源整合工具存在。現代婚姻雖保留契約形式,但更強調情感基礎與人格平等,完成了從"財産契約"到"人格契約"的轉型。
(如需了解婚姻契約糾紛處理實務,可查閱中關于違約責任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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