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voiding service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servic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回避送達"指當事人故意躲避接收司法文書的行為,對應英文術語為"evasion of service"或"avoidance of service"。該行為常見于民事訴訟程式中,具體表現為:通過隱藏行蹤、拒收郵件、謊報身份等方式,阻礙法院完成法定送達程式。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送達應以直接交送受送達人為原則。若當事人故意回避正當送達,法院可采取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替代方式完成程式。此概念在英美法系中稱為"dodge service",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e),當被告刻意逃避送達時,法院可授權替代送達方式。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service of process"定義為法院向被告正式通知訴訟行為的程式,而"evasion of service"則特指被告規避該程式實施的行為。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法律體系中的送達規則更強調基層組織協助,而普通法系更注重送達程式的嚴格性。
注:引用來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發布的《民事訴訟送達程式解析》及Westlaw法律數據庫收錄的《美國民事訴訟規則注解》。
“回避送達”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定法律術語,指當事人故意躲避、拒絕接收法院的法律文書或逃避提供有效送達地址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和法律後果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以下情形可認定為“回避送達”:
該規定旨在防止當事人通過消極行為拖延訴訟進程,保障司法效率,維護誠信訴訟原則。法律要求當事人積極履行配合義務,不得以逃避方式妨礙審判程式正常推進。
(注:相關法律依據詳見《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及最高法《關于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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