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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沙公約英文解釋翻譯、華沙公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Warsaw pact

分詞翻譯:

華的英語翻譯:

China; flashy; grey; prosperous; splendid

沙的英語翻譯:

hoarse; powdered; sand
【醫】 ammo-; micromicro-; pico-; psammo-; sand

公約的英語翻譯: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專業解析

《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是國際航空運輸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其正式名稱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該公約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華沙籤署,1933年2月13日生效,旨在規範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統一責任認定标準。

核心内容解析

  1. 責任框架

    公約确立了航空承運人對旅客傷亡、行李或貨物損失的有限賠償責任原則。例如,最初規定承運人對每位旅客的死亡或身體傷害賠償上限為125,000金法郎(後通過議定書調整)。這一條款平衡了承運人經營風險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2. 適用範圍

    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貨物的國際運輸,包括出發地、目的地或經停地在不同締約國的航班。國内運輸則受各國國内法管轄。

  3. 法律創新

    首次引入推定過失責任制度,即除非承運人能證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害,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機制成為後續國際運輸法的範本。

  4. 中國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58年加入《華沙公約》,并通過《中國民用航空法》第9章落實公約原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航空運輸糾紛的審理标準。

權威參考來源

注:本文内容綜合國際法權威文獻及締約國實踐,引用來源均為可驗證的官方發布平台。

網絡擴展解釋

《華沙公約》全稱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國際航空運輸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文件。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與籤訂背景

《華沙公約》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華沙籤訂,1933年2月13日正式生效。其核心目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則,明确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跨國運輸中的法律沖突問題。

二、核心原則與責任制度

  1. 推定過失責任制
    承運人需對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或旅客損害承擔推定過失責任,即除非承運人能證明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2. 賠償限額
    公約設定了承運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避免無限責任風險。例如,貨物損壞賠償以每公斤250法郎為限(具體金額隨修訂版本調整)。
  3. 禁止濫用免責條款
    承運人不得通過合同條款免除或降低公約規定的責任。

三、適用範圍與修訂

  1. 國際運輸界定
    公約適用于“出發地和目的地在不同締約國領土”或“經停地在另一締約國領土”的航空運輸。
  2. 修訂與補充
    • 1955年《海牙議定書》:提高賠償限額,簡化運輸憑證要求。
    • 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将承運人責任擴展至實際承運人(非締約方)。
    •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進一步現代化,但《華沙公約》仍為部分國家沿用。

四、中國加入情況

中國于1958年7月28日加入《華沙公約》,同年10月18日公約對中國生效。

五、與“華沙條約組織”的區分

需注意,《華沙公約》與國際政治軍事同盟“華沙條約組織”(1955年成立)無任何關聯,後者是冷戰時期東歐國家為對抗北約成立的聯盟。


《華沙公約》通過統一規則平衡了承運人與消費者的權益,其責任制度和賠償标準深刻影響了全球航空運輸法律體系。如需進一步了解修訂細節或具體案例,可查閱相關國際法文獻或航空運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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