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Warsaw pact
China; flashy; grey; prosperous; splendid
hoarse; powdered; sand
【醫】 ammo-; micromicro-; pico-; psammo-; sand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是國際航空運輸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其正式名稱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該公約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華沙籤署,1933年2月13日生效,旨在規範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統一責任認定标準。
責任框架
公約确立了航空承運人對旅客傷亡、行李或貨物損失的有限賠償責任原則。例如,最初規定承運人對每位旅客的死亡或身體傷害賠償上限為125,000金法郎(後通過議定書調整)。這一條款平衡了承運人經營風險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適用範圍
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貨物的國際運輸,包括出發地、目的地或經停地在不同締約國的航班。國内運輸則受各國國内法管轄。
法律創新
首次引入推定過失責任制度,即除非承運人能證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害,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機制成為後續國際運輸法的範本。
中國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58年加入《華沙公約》,并通過《中國民用航空法》第9章落實公約原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航空運輸糾紛的審理标準。
注:本文内容綜合國際法權威文獻及締約國實踐,引用來源均為可驗證的官方發布平台。
《華沙公約》全稱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國際航空運輸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文件。以下為詳細解釋:
《華沙公約》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華沙籤訂,1933年2月13日正式生效。其核心目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則,明确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跨國運輸中的法律沖突問題。
中國于1958年7月28日加入《華沙公約》,同年10月18日公約對中國生效。
需注意,《華沙公約》與國際政治軍事同盟“華沙條約組織”(1955年成立)無任何關聯,後者是冷戰時期東歐國家為對抗北約成立的聯盟。
《華沙公約》通過統一規則平衡了承運人與消費者的權益,其責任制度和賠償标準深刻影響了全球航空運輸法律體系。如需進一步了解修訂細節或具體案例,可查閱相關國際法文獻或航空運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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