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緩期"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postponement of a deadline"或"deferment",指在特定法律、契約或行政框架下,對原定時間節點的合法延後。該術語在法律文書中常對應"stay of execution"(暫緩執行),在金融領域多譯為"grace period"(寬限期),其效力需經法定程式确認。
從司法實踐角度,"緩期執行"(suspended sentence)特指刑事判決中的暫緩刑罰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罪犯可獲1-5年考驗期。國際比較研究顯示,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189條将類似制度稱為"custodial sentence suspension"。
在商業應用場景中,國際貿易術語将付款緩期表述為"deferred payment",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6條明确允許該支付方式。世界銀行數據顯示,2024年全球債務重組協議中,"payment moratorium"(付款延期)條款使用率較2020年增長37%。
詞源考證顯示,"緩期"作為法律術語最早見于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其英文對應詞"reprieve"源自盎格魯-諾曼語"repris",經《元照英美法詞典》系統引介成為現代法律術語。
緩期指推遲原定的日期,在不同領域有具體應用,尤其在法律中具有特定含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緩刑
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可決定暫緩執行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死緩)
針對應判死刑但非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給予2年考驗期。期間若無故意犯罪,可減為無期徒刑;若情節惡劣,則執行死刑。
根據《刑法》第75條,被宣告緩刑者需遵守: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刑法》或法律專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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