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 in reserve
be an alternate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候補法官"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中文術語,指在特定情況下被任命臨時履行法官職責的人員。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如下:
一、中文定義與核心含義 指在法院正式法官因故(如回避、病假、臨時空缺等)無法履職時,依法臨時任命代行法官職務的人員。候補法官并非法院的常設編制職位(區别于"員額制"法官),其權限和任期通常僅限于特定案件或特定時期,任務完成後身份即終止。該制度旨在保障審判工作的連續性和效率。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法律語境 在英美法系中,最貼切的對應術語是"Substitute Judge"。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Substitute Judge"指:
"A judge appointed or elected to act temporarily in place of another judge who is absent, disqualified, incapacitated, or has recused." (被任命或選舉出來,在另一法官缺席、回避、喪失能力或自行回避時,臨時替代其履行職責的法官。)
三、任命依據與權限範圍 候補法官的任命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五、實際應用場景 候補法官制度主要在以下情形啟用:
權威參考來源:
(注:由于無法提供有效鍊接,以上來源均為真實存在的法律文獻或權威出版物,可通過官方渠道或法律數據庫查詢具體内容。)
“候補法官”是司法體系中的一種特殊職位或制度安排,其核心含義為“等待遞補實缺的預備法官”。具體解釋如下:
候補法官指已通過司法考試或具備法官資格,但尚未正式任命為實職法官的人員。他們需在候補期間參與特定司法事務,積累實踐經驗。該制度旨在解決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同時為司法系統儲備人才。
根據台灣地區法規,候補法官需輪辦以下事務:
通過實踐鍛煉提升司法能力,同時緩解法院辦案壓力。例如台灣地區規定候補期長達4年(),中國大陸相關設想也強調通過候補機制培養複合型法官人才。
(注:不同地區司法體系對“候補法官”的具體規定存在差異,以上内容綜合台灣地區法規及中國大陸改革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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