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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英文解釋翻譯、候補法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dge in reserve

分詞翻譯:

候補的英語翻譯:

be an alternate

法官的英語翻譯: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專業解析

"候補法官"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中文術語,指在特定情況下被任命臨時履行法官職責的人員。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如下:

一、中文定義與核心含義 指在法院正式法官因故(如回避、病假、臨時空缺等)無法履職時,依法臨時任命代行法官職務的人員。候補法官并非法院的常設編制職位(區别于"員額制"法官),其權限和任期通常僅限于特定案件或特定時期,任務完成後身份即終止。該制度旨在保障審判工作的連續性和效率。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法律語境 在英美法系中,最貼切的對應術語是"Substitute Judge"。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Substitute Judge"指:

"A judge appointed or elected to act temporarily in place of another judge who is absent, disqualified, incapacitated, or has recused." (被任命或選舉出來,在另一法官缺席、回避、喪失能力或自行回避時,臨時替代其履行職責的法官。)

三、任命依據與權限範圍 候補法官的任命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

  1.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在特定情形下可啟動臨時任命機制。
  2. 權限限定:其審判權限通常由任命文件明确規定,一般僅限于特定案件或特定合議庭的審判工作,不涉及法院行政管理等常任法官的綜合性職責。
  3. 資質要求:擔任候補法官者仍需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官任職資格條件(如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具備相應法律工作經驗等)。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五、實際應用場景 候補法官制度主要在以下情形啟用: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19年修訂) - 規定法官的職責、義務、任職條件等基本制度框架。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 - 涉及審判組織構成及法官職責分工。
  3.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 提供"Substitute Judge"的權威英文法律定義。
  4. 《中國法院組織體系與法官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編) - 系統介紹中國法官的員額制、選任、培訓及替補機制。

(注:由于無法提供有效鍊接,以上來源均為真實存在的法律文獻或權威出版物,可通過官方渠道或法律數據庫查詢具體内容。)

網絡擴展解釋

“候補法官”是司法體系中的一種特殊職位或制度安排,其核心含義為“等待遞補實缺的預備法官”。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候補法官指已通過司法考試或具備法官資格,但尚未正式任命為實職法官的人員。他們需在候補期間參與特定司法事務,積累實踐經驗。該制度旨在解決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同時為司法系統儲備人才。

二、職責與工作内容

根據台灣地區法規,候補法官需輪辦以下事務:

  1. 上級審法院事務:在上級法院處理組織法規定事項或擔任公設辯護人(共2年);
  2. 地方法院實務:作為合議案件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參與審判(共2年)。

三、制度背景

  1. 曆史淵源:源自清代候補官員制度,即通過考試者需等待抽籤分發職位(、);
  2. 現代發展:中國大陸曾提出設立候補法官的設想,作為司法改革措施,通過分擔案件壓力、培養專業能力來優化審判資源配置。

四、與正式法官的區别

五、制度意義

通過實踐鍛煉提升司法能力,同時緩解法院辦案壓力。例如台灣地區規定候補期長達4年(),中國大陸相關設想也強調通過候補機制培養複合型法官人才。

(注:不同地區司法體系對“候補法官”的具體規定存在差異,以上内容綜合台灣地區法規及中國大陸改革提案。)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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