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use celebre
make a stir; stir
a period of time; temporarily
big; great; large
【醫】 macro-; magnum; makro-; megalo-
case; desk; file; law case; record; table
"轟動一時的大案"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可拆解為三部分。從詞語結構分析,"轟動"對應英語"sensation"或"cause a stir",指引發社會強烈反響;"一時"譯為"temporary"或"for a period",強調時效性;"大案"則譯作"major case"或"high-profile case",特指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司法案件。該短語整體可譯為"a sensational major case that caused widespread attention for a period"(《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該表述指代同時具備三個特征的案件:一是涉案金額特别巨大或犯罪情節特别嚴重,如2000年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額高達530億元(中國裁判文書網);二是引發媒體持續追蹤報道,如1994年辛普森殺妻案全美收視率創曆史新高(CNN檔案庫);三是推動司法制度改革,例如2013年薄熙來案件公開審理推進了中國司法透明化進程(人民日報評論)。這類案件往往被收錄進《中國司法改革白皮書》等權威文獻。
從跨文化視角看,英語中相近表述包括"trial of the century"(世紀審判)和"high-profile legal case"(高關注度法律案件)。牛津法律詞典特别指出,這類案件常成為法學研究的經典案例,如英國1888年連環殺人案"開膛手傑克"至今仍是犯罪心理學教材必修内容(Oxford Reference)。比較法研究表明,中文表述更強調案件引發的即時社會效應,而英文術語側重案件本身的司法示範價值。
“轟動一時的大案”指在特定時期内引起廣泛關注、社會影響極大的重大案件。以下從詞義、特點及案例三方面解析:
「轟動一時」
指事件在短時間内引發強烈反響,傳播範圍廣,成為社會焦點。該詞出自魯迅《馬上日記》,形容事件影響力短暫但集中()。
「大案」
指涉及重大利益、後果嚴重或性質惡劣的案件,通常包括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政治事件等()。例如提到的“東方之星沉船事件”因傷亡慘重引發全國對水運安全的關注。
彭加木羅布泊失蹤案(1980年)
科學家彭加木在科考中離奇失蹤,官方多次搜救未果,衍生出“雙魚玉佩”“叛逃”等傳聞,成為長期未解之謎()。
“11·16”列車爆炸案
犯罪分子炸毀鐵軌導緻列車險墜崖,2000餘人幸免于難,案件震驚全國并推動反恐立法完善。
鄭州撞人案(2020年)
司機故意沖撞行人緻多人傷亡,引發對交通安全及心理幹預的公共讨論()。
此類案件常伴隨謠言或争議,例如提到的“劫鈔大案”偵破後,輿論既贊歎警方效率,也反思治安漏洞。需注意,部分案件因年代久遠或信息不全,細節可能存在争議(如的彭加木案)。
如需了解其他案例或法律定義,可參考來源、5、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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