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egotiation of contract term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合約條款的協商”指合同各方通過平等談判确定協議具體内容的過程。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negotiation of contract terms”,其核心包含三個層面:
法律定義與流程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協商(negotiation)是“當事人為達成協議而進行的讨論、提議及讓步行為”。在合同法框架下,合約條款需經過要約與承諾(offer and acceptance)的法定程式,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關于合同條款構成要件的規定。
核心協商要素
合約條款的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訂立或履行合同時,通過平等讨論和溝通對條款内容達成一緻的過程。以下是具體解釋:
協商的本質
協商是雙方就合同條款的具體内容(如權利義務、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讨論和調整,确保條款符合各自需求并達成共識。這一過程體現了《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原則,強調合同自由和雙方真實意願的體現。
協商的目的
通過協商平衡雙方利益,減少履行中的争議。例如在勞動合同中,協商條款可能涉及試用期、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需明确雙方責任及補償标準。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勞動關系必須通過書面合同确立,且條款需經雙方協商一緻。對于争議解決,協商通常是首要途徑,若無法達成一緻再訴諸法律程式。
解釋原則
協商達成的條款需遵循文義解釋(按字面含義)、目的解釋(符合合同目标)和誠信原則,避免條款歧義。例如商務合同中“合作方式”的表述需結合雙方實際合作場景明确具體内容。
協商不僅是合同訂立的基礎,也是履行中化解矛盾的關鍵。例如,若條款存在沖突,雙方可依據“整體優先于部分”原則重新協商調整。此外,協商一緻的書面記錄(如補充協議)與原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合同類型的協商條款,可參考《勞動合同法》或商務合同範本(如的案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