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 venturer
【經】 unitization
person; this
合營者(Joint Venturer)指參與建立并運營合營企業(Joint Venture)的實體或個人,其核心特征是通過協議與其他合作方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合營者是基于合同約定共同控制某項經濟活動的合作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合營者特指中外雙方投資者,需共同制定企業章程、組建管理機構(如董事會),并按出資比例分擔盈虧。
合營者通過董事會參與重大決策(如股權變更、利潤分配),體現《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表決權原則。
各合營者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債務責任,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責任界定。
除資金外,合營者常需提供專利、市場渠道等資源,此類非貨币出資需經評估并在合同明示(參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合營者直接參與經營管理,而上市公司股東通常不介入日常運營(《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合營者僅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英文"Joint Venturer"強調三點特征:
① 共同商業目的(Common Business Purpose);
② 共擔財務風險(Shared Financial Risk);
③ 區别于母公司的獨立實體(Separate Legal Entity),見《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義。
權威參考來源
合營者指在合營企業中共同投資、經營并承擔責任的參與方,其核心定義和法律特征如下:
定義與法律性質
權利義務與責任
合營者類型
法律依據與結構
合營者是合營企業的核心參與方,需具備共同投資、共管共享的特征,其合作形式和法律框架需遵守相關法規。如需更具體的合營者資質或操作流程,可進一步查閱企業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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