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quitable lien
judge; weigh; weighing apparatus
calm; draw; equal; even; flat; peaceful; plane; smooth; suppress; tie
【醫】 plano-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經】 lien; right of lien
衡平法留置權(Equitable Lien)是英美法系中基于衡平法原則産生的擔保權利,其核心在于通過法院強制力實現公平正義,而非依賴實際占有或法定形式要求。這一概念與普通法留置權(Common Law Lien)形成對比,後者通常以實際占有标的物為前提。
定義與特征
衡平法留置權源于英國衡平法院的判例,允許債權人在未實際占有財産的情況下,主張對特定財産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其成立需滿足兩項基本條件:1)存在可追溯的財産權益關聯;2)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協議表明當事人意圖以財産作為債務擔保(《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2019年)。
適用場景
法律效力
該權利通過司法程式強制執行,典型表現為法院頒布的出售令(Order for Sale)。與抵押權不同,衡平法留置權不依賴登記制度,其效力等級遵循"時間優先"原則(Legislation.gov.uk, 英國《財産法1925》第53條)。
現代發展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編雖未直接規定衡平法留置權,但第1-103條明确保留衡平法原則的補充適用空間。近年英國最高法院判例(Bank of Cyprus UK Ltd v Menelaou 進一步确認,該權利可延伸適用于不當得利情形。
根據搜索結果和中國法律體系,目前關于“衡平法留置權”的直接定義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明确提及。但結合法律理論和比較法知識,可作如下解釋:
中國法律中的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其核心特征包括:
“衡平法留置權”多見于英美法系,與中國法定留置權的主要區别如下:
建議進一步咨詢涉外法律專業人士,或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的規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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