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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懷疑英文解釋翻譯、合理的懷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ational doubt

分詞翻譯:

合理的英語翻譯:

in reason; with reason

懷疑的英語翻譯:

doubt; suspect; wonder; challenge; disbelieve; reflect; dubitation; question
suspicion
【法】 call sb. sth. in question; distrust; dubitante; in dubio; suspect
suspic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Doubt)指刑事訴訟中陪審團或法官認定被告有罪時必須達到的證明标準。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内涵

  1. 證明标準

    指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必須達到使理性人"确信無疑"的程度。若存在基于常理和證據的實質性懷疑,則不能定罪。該标準源于英美法系的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旨在防止冤案。

  2. "合理"的界定

    "合理"強調懷疑需具備客觀基礎,而非主觀臆測。例如:

    • 證據矛盾或關鍵證物缺失;
    • 證人證詞不可靠;
    • 其他可能性未排除(如不在場證明)。

二、與相似概念的區别

術語 内涵 適用場景
合理懷疑 足以動搖有罪結論的實質性懷疑,需基于證據和邏輯推理 刑事案件定罪階段
懷疑 一般性不确定狀态,無需具體依據 日常或初步調查
确信無疑 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後的内心确信 有罪判決必要條件

三、權威法律依據

  1. 美國《聯邦陪審團指令》

    明确定罪需"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并強調該标準是"最高證明要求"(highest burden of proof)。

    來源:Federal Judicial Center, Pattern Criminal Jury Instructions

  2.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

    規定定罪需"證據确實、充分",司法解釋明确要求"對所認定事實排除合理懷疑"(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解釋》第105條)。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四、經典判例闡釋


五、學術定義補充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界定:

"合理懷疑是建立在理性分析基礎上的實際懷疑,源于證據、證據缺失或證據矛盾,使審慎之人行動前産生猶豫。"

("A doubt based on reason and common sense arising from evidence, lack of evidence, or contradictions in evidence that would cause a prudent person to hesitate before acting.")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合理懷疑是刑事訴訟中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标準,指基于證據、邏輯和經驗法則産生的實質性懷疑,可能影響案件事實的唯一性認定。其核心在于通過客觀分析排除主觀臆測,确保定罪量刑的準确性。以下從多個維度進行解釋:

一、定義與内涵

合理懷疑需滿足三個條件:

  1. 客觀事實依據:必須基于具體證據或證據矛盾提出,而非純粹心理猜測;
  2. 理性判斷标準:以不帶偏見的普通人的認知為基準,如法官中立審查;
  3. 證明力不足:有罪證據未達到“确實、充分”程度,無法形成唯一結論。

二、構成特征

  1. 證據關聯性:既可針對單個證據(如證言真實性存疑),也可針對證據鍊整體(如物證與口供矛盾);
  2. 邏輯與經驗支撐:需符合常識(如作案時間不符常理)或科學規律(如DNA檢測誤差分析);
  3. 實質性影響:必須動搖犯罪構成要件(如主觀故意存疑)或量刑關鍵事實(如涉案金額争議)。

三、與不合理懷疑的區分

合理懷疑 不合理懷疑
基于證據矛盾(如目擊者證詞沖突) 無證據的猜測(如“可能是外星人作案”)
符合邏輯推理(如不在場證明未被排除) 違背常識(如“被告會瞬間移動”)
影響事實認定(如兇器來源不明) 與案件無關(如質疑證人發型)

四、司法審查要點

  1. 全案證據綜合分析:需整體審查證據體系,而非孤立判斷單個證據;
  2. 排除标準:當懷疑具有“常理性”和“根據性”時,必須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認定;
  3. 證明責任:控方需将事實證明至“道德确信”程度,而非僅存在可能性。

五、典型案例表現

如某殺人案中,雖有被告供述但缺乏生物物證印證,且監控存在10分鐘盲區,這種基于證據缺口和時空矛盾的懷疑即屬合理懷疑;反之,若僅因被告沉默而推測其心虛,則屬于不合理懷疑。

司法意義:該原則通過确立“疑罪從無”的底線,既防止冤錯案件,又約束司法裁量權,體現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價值。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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