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ticles of partnership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實務角度,"合夥條款"(Partnership Clauses)指合夥協議中明确各方權利義務的核心法律條文。其詳細含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合夥條款必須包含:
約定共同經營的目标及業務邊界(如:科技開發、餐飲服務等),避免越權行為。
明确貨币、實物、知識産權等出資形式及份額(例:甲方現金出資60%,乙方技術出資40%)。
規定淨利潤/虧損的分攤比例(如按出資比例或另行約定),并需符合《民法典》第967條關于共擔風險的原則。
普通合夥企業中,重大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有限合夥企業中,可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單獨決策。
約定解散條件(如經營期滿、全體同意解散)及清算順序(《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八條: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稅款→債務→剩餘財産分配)。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場景示例 |
---|---|---|
普通合夥人 | General Partner (GP) |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夥人 | Limited Partner (LP) | 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合夥事務執行 | Management of Partnership | GP有權代表企業籤訂合同 |
競業禁止 | Non-competition Clause | 合夥人不得自營同類業務 |
合夥財産 | Partnership Property | 出資及經營收益屬共有財産 |
全文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ffad2d4dce7446c3b7c8e5aac5e4c4d4.shtml (中國政府網)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
《商事合同籤訂與風險防範》(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第七章"合夥協議專項條款設計"
注:具體條款需根據合夥類型(普通/有限/特殊普通合夥)定制,建議委托執業律師起草并公證。涉及外資合夥需同步遵守《外商投資法》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合夥條款是合夥協議中明确合夥人權利義務、規範合夥企業運作的核心内容,主要依據《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關鍵條款的詳細解釋:
企業名稱與經營場所
合夥企業名稱需标明“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字樣,确保交易方明确企業責任形式。經營場所則是企業注冊及實際運營的地址。
合夥目的與經營範圍
明确企業設立的目标和業務邊界,例如“從事科技産品研發與銷售”。
合夥人信息
包括姓名/名稱、住所,用于身份識别和法律文書送達。
出資方式與期限
合夥人可貨币、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勞務出資,需明确出資數額及繳付時間,例如“技術作價50萬元,30日内完成評估”。
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約定具體比例(如按出資比例)或特殊分配規則,需書面明确以避免争議。
債務承擔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擔責。
事務執行方式
可約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事務,其他合夥人監督。
入夥與退夥機制
新合夥人入夥需全體同意,退夥需提前通知并結算財産。例如“退夥需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
解散清算
約定解散條件(如經營期滿)及清算程式。
争議解決
通常選擇仲裁或訴訟,如“争議提交XX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以上條款主要依據《合夥企業法》第18條,同時需符合《民法典》對合夥合同的要求。建議通過專業律師審核協議,确保條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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