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合夥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合夥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rticles of partnership

分詞翻譯:

合夥的英語翻譯: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實務角度,"合夥條款"(Partnership Clauses)指合夥協議中明确各方權利義務的核心法律條文。其詳細含義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合夥條款必須包含:

  1. 合夥目的與經營範圍

    約定共同經營的目标及業務邊界(如:科技開發、餐飲服務等),避免越權行為。

  2. 合夥人出資方式與比例

    明确貨币、實物、知識産權等出資形式及份額(例:甲方現金出資60%,乙方技術出資40%)。

  3. 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規定淨利潤/虧損的分攤比例(如按出資比例或另行約定),并需符合《民法典》第967條關于共擔風險的原則。


二、關鍵子條款解析

  1. 決策機制條款

    普通合夥企業中,重大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有限合夥企業中,可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單獨決策。

  2. 入夥與退夥規則
    • 新合夥人加入需全體同意,并對入夥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
    • 退夥情形包括自願退夥、法定退夥(死亡/喪失償債能力)及除名退夥(嚴重違約)。
  3. 解散清算程式

    約定解散條件(如經營期滿、全體同意解散)及清算順序(《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八條: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稅款→債務→剩餘財産分配)。


三、中英文術語對照表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 法律場景示例
普通合夥人 General Partner (GP)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 Limited Partner (LP) 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事務執行 Management of Partnership GP有權代表企業籤訂合同
競業禁止 Non-competition Clause 合夥人不得自營同類業務
合夥財産 Partnership Property 出資及經營收益屬共有財産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全國人大頒布)

    全文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ffad2d4dce7446c3b7c8e5aac5e4c4d4.shtml (中國政府網)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夥合同"章節(第967-978條)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

  3. 實務指南

    《商事合同籤訂與風險防範》(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第七章"合夥協議專項條款設計"


注:具體條款需根據合夥類型(普通/有限/特殊普通合夥)定制,建議委托執業律師起草并公證。涉及外資合夥需同步遵守《外商投資法》及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網絡擴展解釋

合夥條款是合夥協議中明确合夥人權利義務、規範合夥企業運作的核心内容,主要依據《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關鍵條款的詳細解釋:

一、基礎信息條款

  1. 企業名稱與經營場所
    合夥企業名稱需标明“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字樣,确保交易方明确企業責任形式。經營場所則是企業注冊及實際運營的地址。

  2. 合夥目的與經營範圍
    明确企業設立的目标和業務邊界,例如“從事科技産品研發與銷售”。


二、合夥人核心條款

  1. 合夥人信息
    包括姓名/名稱、住所,用于身份識别和法律文書送達。

  2. 出資方式與期限
    合夥人可貨币、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勞務出資,需明确出資數額及繳付時間,例如“技術作價50萬元,30日内完成評估”。


三、權益分配與責任條款

  1. 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約定具體比例(如按出資比例)或特殊分配規則,需書面明确以避免争議。

  2. 債務承擔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擔責。


四、運營管理條款

  1. 事務執行方式
    可約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事務,其他合夥人監督。

  2. 入夥與退夥機制
    新合夥人入夥需全體同意,退夥需提前通知并結算財産。例如“退夥需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


五、終止與争議條款

  1. 解散清算
    約定解散條件(如經營期滿)及清算程式。

  2. 争議解決
    通常選擇仲裁或訴訟,如“争議提交XX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以上條款主要依據《合夥企業法》第18條,同時需符合《民法典》對合夥合同的要求。建議通過專業律師審核協議,确保條款合法有效。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