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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所得稅英文解釋翻譯、合夥企業所得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joint venture income tax

分詞翻譯:

合夥的英語翻譯: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企業所得稅的英語翻譯:

【經】 business income taxes

專業解析

合夥企業所得稅(Partnership Enterprise Income Tax)是中國針對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設計的特殊稅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本身不具備獨立納稅主體資格,其利潤分配遵循“先分後稅”原則,由合夥人分别繳納所得稅。

一、法律框架與定義

  1. 穿透征稅原則

    合夥企業作為“稅收透明體”,經營所得直接穿透至合夥人層面計稅。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無論利潤是否實際分配,均需按合夥人應占份額計算納稅。

  2. 納稅人分類

    • 自然人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 法人合夥人: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征稅對象與計算

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經營利潤、投資分紅及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計算時需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并依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合夥人應稅金額。

三、申報與合規要求

合夥企業需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彙總申報表》,合夥人則根據類型分别完成個稅或企業所得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明确了申報時限與資料要求。

四、政策參考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網絡擴展解釋

合夥企業所得稅涉及合夥企業利潤分配的稅務處理規則,核心要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合夥企業所得稅并非由合夥企業自身繳納,而是實行“先分後稅”原則。合夥企業将經營所得按比例分配給各合夥人後,由合夥人分别繳納所得稅: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或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核心規則

  1. 納稅主體

    • 合夥企業:僅作為“管道”存在,本身不繳納所得稅(排除在企業所得稅法適用範圍之外)。
    • 合夥人:根據身份納稅:
      • 自然人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稅(5%-35%超額累進稅率);
      • 法人合夥人:将分得利潤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25%稅率)。
  2.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 合夥企業層面:總應納稅所得額 = 經營利潤 + 合夥人工資總額 - 42,000元 × 合夥人人數。
    • 合夥人層面:按協議分配比例(未約定則協商或按實繳出資比例)計算各自所得額。
  3. 申報要求
    無論合夥企業是否實際分配利潤,合夥人均需按應分得的所得額申報納稅。


三、法規依據

主要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确合夥企業為“稅收透明體”,僅合夥人承擔所得稅義務。


四、示例說明

某合夥企業年利潤200萬元,合夥協議約定分配比例1:1(自然人A和法人B各占50%):


五、特殊注意事項

如需更詳細計算案例或政策原文,可參考、6、8中的法規說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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