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 venture income tax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經】 business income taxes
合夥企業所得稅(Partnership Enterprise Income Tax)是中國針對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設計的特殊稅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本身不具備獨立納稅主體資格,其利潤分配遵循“先分後稅”原則,由合夥人分别繳納所得稅。
穿透征稅原則
合夥企業作為“稅收透明體”,經營所得直接穿透至合夥人層面計稅。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無論利潤是否實際分配,均需按合夥人應占份額計算納稅。
納稅人分類
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經營利潤、投資分紅及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計算時需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并依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合夥人應稅金額。
合夥企業需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彙總申報表》,合夥人則根據類型分别完成個稅或企業所得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明确了申報時限與資料要求。
合夥企業所得稅涉及合夥企業利潤分配的稅務處理規則,核心要點如下:
合夥企業所得稅并非由合夥企業自身繳納,而是實行“先分後稅”原則。合夥企業将經營所得按比例分配給各合夥人後,由合夥人分别繳納所得稅: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或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主體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申報要求
無論合夥企業是否實際分配利潤,合夥人均需按應分得的所得額申報納稅。
主要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确合夥企業為“稅收透明體”,僅合夥人承擔所得稅義務。
某合夥企業年利潤200萬元,合夥協議約定分配比例1:1(自然人A和法人B各占50%):
如需更詳細計算案例或政策原文,可參考、6、8中的法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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