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parian; riparian right
riverside; strand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河岸權(Riparian Rights)是普通法體系中與水權相關的法律概念,指與自然水體(河流、湖泊等)直接相鄰的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的用水權利。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定義,其核心是"土地所有者對流經或毗鄰其地産的水資源擁有合理使用權,但不得實質性改變水流或損害其他河岸權人利益"。
該權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與"先占優先權"(Prior Appropriation)不同,河岸權強調土地與水體的物理關聯性。美國地質調查局《水權類型比較報告》指出,河岸權體系在東部多雨州(如佛羅裡達)更常見,而西部幹旱州多采用先占制度。
現代環境法規對河岸權施加了新的限制。根據《清潔水法》第404條,涉及濕地改造的河岸權行使需取得美國陸軍工程兵團許可,且需符合EPA《水質基準指南》的生态保護要求。
河岸權(Riparian Rights),又稱濱岸權,是水資源領域的一種法律概念,指與河岸土地直接相鄰的主體享有的對天然水體的合理使用權。這一權利的核心在于土地與水體的關聯性,其特點及内涵如下:
河岸權指土地所有者因土地與天然水體(如河流、湖泊)相鄰,而享有合理使用該水體的權利,但需以不影響其他河岸權人的合法用水為前提。例如,河岸權人可抽取地表水用于農業灌溉或生活用水,但不得過度截流導緻下遊用戶缺水。
該制度多見于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法國、加拿大等,但在不同地區可能存在具體差異。例如,美國東部采用河岸權制度,而西部則更多采用“先占優先權”。
河岸權體現了水資源利用中“土地關聯性”的傳統法律邏輯,但其局限性(如僅限天然水體、無法覆蓋非毗鄰土地等)促使現代水權體系發展出更複雜的許可制度和市場機制。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實踐差異,可參考水權法律文獻或案例研究。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