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turtivae
by; quilt
steal; burgle; filch; hook; pilfer; purloin; snaffle; snoop
【醫】 klepto-
【經】 theft and pilferage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在漢英詞典中,"被偷竊之物"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tolen property,其核心含義指未經所有者同意,被非法取走并意圖永久剝奪其所有權的財物。以下是符合(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的詳細解釋:
根據英美法系,stolen property需滿足三個法律要件: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對"stolen property"的界定。
"被偷竊之物"包括但不限于:
來源: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牛津英語詞典》)對"property"的擴展解釋。
來源: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韋氏法律詞典》)相關詞條對比。
所有者對"被偷竊之物"享有法定追索權: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網)對財産犯罪的解讀。
(注:以上鍊接為相關資源官網,内容持續更新,确保權威性。)
關于“被偷竊之物”的詞義解釋,綜合古籍和現代用法可分為以下四方面:
核心定義
指通過非法手段秘密獲取的財物或物品,其核心特征在于物品的獲取方式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例如《荀子·君子》提到“盜竊之人不可以為富”,暗示被竊物具有非法屬性。
詞源與演變
該詞源于古代對偷盜行為的描述。如《說文解字》将“蟊”解釋為“食苗根者”,後引申為偷竊者(),而“被竊之物”則是這一行為的結果,強調物品被隱蔽侵占的特性。
法律與道德屬性
在法律語境中,被竊物需滿足“未經所有者同意轉移占有”的要件,如《史記》記載匈奴“以盜竊為務”,說明被竊物涉及權利侵害()。現代法律進一步明确其作為犯罪證據或返還标的的屬性。
文學與日常用法
文學作品中常以“贓物”“失物”等近義詞替代,如《桃花女》中通過“不偷盜”間接描述被竊物的道德禁忌()。日常用語中則多指具體被盜財物,如“追回被竊之物”。
需注意,該詞屬于被動結構名詞,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物品性質,例如財物、信息等均可成為被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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