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能範圍内,為實現特定行政目标,通過建議、勸告、示範等非強制性方式,引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行政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非強制性、靈活性及協商性,旨在通過柔性手段提升行政效率與社會治理效果。
非強制性
行政指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相對人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例如,市場監管部門發布《企業經營合規指南》,引導企業自查整改,但企業不遵循通常不直接引發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對"行政行為"的界定)。
功能定位
服務于政策實施、風險預防和公共服務優化。如環保部門發布《節能減排技術推薦目錄》,引導企業采用綠色技術,實現公共利益與市場主體利益的協調。
在營商環境優化中,行政指導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例如,商務部通過《跨境電商合規操作指引》,幫助企業規避貿易風險,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日本行政法學界稱其為"行政指導型治理"(Gyosei Shido),體現其東亞行政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若行政指導實質具有強制力(如以拒絕許可相脅迫),則可能被認定為可訴行政行為(參考(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301號裁定)。
權威來源提示:
定義可進一步參考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中"創新管理方式"章節,或司法部行政法規數據庫收錄的行政程式地方性法規(如《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第99條)。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标,在職責範圍内通過非強制手段引導相對人自願配合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和要點如下:
行政指導指行政機關基于國家法律原則或政策,采用建議、勸告、倡導等方式,引導公民或組織自願配合以實現行政目的。例如,某市政府倡導市民網上祭掃即屬此類()。
需遵循正當性、自願性、必要性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優先規定()。
總結來看,行政指導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柔性手段,但其應用需平衡效率與相對人權益保護。如需完整法律依據,可參考《農業法》第六十一條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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