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ministration audit; administrative audit
行政審計(Administrative Audit) 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或授權機構,依法對政府行政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財政收支、政策執行、管理效能和合規性進行的獨立監督與評價活動。其核心在于确保公共資源的合法、高效使用,并強化政府問責機制。以下從漢英詞典視角解析其關鍵維度:
主體與對象
核心目的
區别于財務審計(Financial Audit),行政審計聚焦政策執行效能(Policy Implementation Effectiveness)與合規性(Compliance),例如評估"精準扶貧"資金是否精準投放(《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
三大審查方向
法律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Audit Law of the PRC)第22條,審計機關有權對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全國人大法律庫)。
詞典釋義
《英漢法律詞典》定義行政審計為:"Systematic examination of governmental operations to ensure accountability and efficiency"(對政府運作的系統性審查,以确保問責與效率)。
社會功能
通過揭露違規行為(如濫用公款)推動廉政建設(Integrity Building),提升公衆對政府的信任度(OECD, Auditing and Accountability in Public Governance)。
總結性定義
行政審計是以強化公共治理(Strengthen Public Governance)為目标,由法定機構對行政體系實施的獨立經濟監督活動(Independent Economic Supervision),其英文術語"Administrative Audit"在國際審計準則(ISSAI)中與"Public Sector Audit"常互換使用(國際審計組織INTOSAI标準)。
行政審計,又稱“政府審計”或“國家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部門及使用國有資金的單位進行財政財務監督的行政行為。以下為詳細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行政審計是依據《審計法》實施的強制性監督活動,其核心是對政府財政收支、國有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這一行為屬于國家行政職能範疇,具有法定強制力。
審計對象
主要針對兩類主體:
核心目的
與其他審計的區别
實施特點
中國采用“行政型審計模式”,審計機關擁有行政處罰權,但因其隸屬于政府體系,可能存在監督政府行為的剛性不足問題。實際工作中需聯合人大、司法等形成監督合力。
補充說明:行政審計常與“行政事業審計”相關聯,後者是前者的具體分支,聚焦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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