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用于實施法律、管理行政事務或應對緊急情況。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核心含義與執行效力如下:
中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命令屬于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由國務院及其部門、地方政府制定,用于執行法律或上級行政機關的決策(國務院令第693號)。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但具有強制執行力。
英文對應術語
"Executive Order"(美國語境)或"Administrative Directive"(通用國際表述),指行政首腦基于法定授權發布的單方面指令(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制定主體
效力範圍
僅約束行政機關及管理相對人,不直接創設公民權利義務(參考《行政訴訟法》第53條)。
緊急處置功能
在危機管理中具有快速響應優勢,例如新冠疫情期間各國發布的旅行限制令(WHO 2020年報告)。
中國實踐
《外商投資準入特别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由國務院以行政命令形式逐年更新,明确外資限制領域(來源:國家發改委官網)。
國際比較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如第13936號香港自治法案)需受司法審查,可能被法院推翻(SCOTUS案例 Zivotofsky v. Kerry)。
部分學者認為中國行政命令應嚴格限定于“執行性規範”,避免實質立法(參見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6版),而美國學界則關注其“準立法權”擴張趨勢(Harvard Law Review, Vol. 134)。
文獻引用
- 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1/16/content_5257090.htm
- U.S. Federal Register: Executive Order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residential-documents/executive-orders
-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緊急措施指南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1580496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強制性指令,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體(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對相對人設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意思表示。其法律依據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明确國務院有權發布決定和命令。
現代行政強調程式正當性,行政命令常作為行政處罰或強制的前置步驟,給予相對人自我糾正的機會。例如,責令停産前可能先發布整改命令。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細則,可參考《憲法》及《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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