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時效已完成債權英文解釋翻譯、行使時效已完成債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nforcement of claim barred by limitation
分詞翻譯:
行使的英語翻譯: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時效的英語翻譯: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已的英語翻譯:
afterwards; already; end; stop; too
完成的英語翻譯:
accomplish; finish; fulfil; achieve; acquit; complete; go through with
【計】 finish; put-through
【化】 make good
【醫】 eetelechy
債權的英語翻譯: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專業解析
行使時效已完成債權的法律釋義
一、術語定義與中英對照
“行使時效已完成債權”指債權人未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3年)内主張權利,導緻該債權喪失法院強制執行力,但債權債務關系本身并未消滅。
- 中文術語:行使時效已完成債權 / 訴訟時效屆滿債權
- 英文術語:Statute-barred debt(《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因超過法定時效而無法通過訴訟強制執行的債務)
二、核心法律特征
- 債權效力受限
債權人喪失勝訴權,但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權人仍可受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2條)。
- 時效抗辯權
債務人獲得法定抗辯權,可拒絕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
三、法律後果
- 債權人:無法通過司法程式強制執行債權,但可接受債務人主動清償。
- 債務人:享有“時效利益”,但若主動履行後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192條第2款)。
四、實務中的常見誤解
- 誤區:時效屆滿導緻債權“消滅”。
- 正解:債權轉為“自然債務”(Natural obligation),債務人道德義務仍存,但法律強制力消失(《牛津法律詞典》釋義)。
權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192條(訴訟時效制度)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http://www.npc.gov.cn
- 《元照英美法詞典》
來源:法律出版社權威出版,ISBN 978-7-5036-9001-5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 http://gongbao.court.gov.cn
網絡擴展解釋
行使時效已完成債權(即訴訟時效完成的債權)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法律強制保護,但實體權利仍存在的債權。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核心特征
-
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無法通過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例如,若債務人拒絕償還,法院不再支持債權人訴求。
-
債權實體權利仍存在
債權本身不因時效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權人有權接受且無需返還。例如,債務人主動還款後反悔,不得以時效為由索回。
二、法律依據
- 普通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188條,一般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
- 例外情形: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時效(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為4年)優先適用。
三、實踐意義
- 債務人抗辯權
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債務。
- 債權轉讓仍有效
時效完成的債權仍可轉讓,受讓人雖無強制執行力,但存在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可能。
- 中斷與重新計算
若債權人通過催告、起訴等行為中斷時效,時效期間将重新計算。
四、與自然之債的關系
時效完成的債權屬于自然之債,即法律不強制保護但承認其存在。債務人若履行,不構成不當得利。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看、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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