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navigation
navigate; sail; log; shipping; steer; voyage; navigation
【經】 passage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是國際海洋法中的核心原則,指所有國家在公海和特定海域享有的船舶通行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87條,該權利包含以下内涵:
通行權範圍
船舶在公海可自由航行,不受國家主權限制;在領海需遵守"無害通過"原則,即不得威脅沿海國安全(UNCLOS第17-19條)。專屬經濟區内允許正常航行,但禁止軍事偵察等非和平活動。
權利義務平衡
國際法院在"科孚海峽案"(1949)中确立:沿海國有義務告知航行危險,船旗國需确保船舶合規。此判例成為現代航行自由的重要司法依據。
特别通道規則
國際海峽適用"過境通行制",允許潛艇潛航和軍機飛越(UNCLOS第38條);運河(如蘇伊士運河)則受專門條約約束,例如《君士坦丁堡公約》規定運河戰時仍應開放。
當代實踐争議
美國國防部《年度航行自由報告》顯示,2024年全球存在29處"過度海洋主張",主要涉及中國南海島礁軍事化、伊朗霍爾木茲海峽管制等争議海域。
航行自由是國際法和海洋法中的核心原則之一,其内涵及現實應用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航行自由指所有國家(無論沿海國或内陸國)的船舶在公海和專屬經濟區享有不受他國幹涉的自由航行權,僅受船旗國管轄。該原則被《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87條法典化,明确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等六項權利。但需注意,美國等部分國家尚未批準該公約。
該原則起源于大航海時代後期,為解決西班牙與葡萄牙的海洋争端而形成。當代争議主要體現在:
根據國際法庭實踐,航行自由不包含:
需注意,現實中存在将航行自由政治化、工具化的現象。據統計,美國自1979年起實施的“航行自由計劃”已對全球60多個國家開展所謂“挑戰行動”,引發多國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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