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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終止條款英文解釋翻譯、航程終止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

分詞翻譯:

航的英語翻譯:

boat; navigate; ship

程的英語翻譯:

order; rule
【化】 range

終止的英語翻譯:

end; make an end of; stop; terminate
【計】 terminate; terminating
【化】 end stopping(of chain); termination
【醫】 terminatio; termination
【經】 termination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航程終止條款(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一項重要的核心條款,主要規定當承保航程因承保風險而受阻或中斷時,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并結合法律實踐進行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含義

  1. 中文術語:航程終止條款

    英文對應: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 / Cesser of Adventure Clause

    該條款指在海上運輸過程中,若因保單承保的風險(如海難、戰争、封鎖等)導緻船舶無法完成原定航程抵達目的港時,保險合同視為在航程受阻地點終止,保險人需對被保險人的合理處置費用及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關于航程終止的規定)。

  2. 法律效力:

    觸發該條款後,被保險人有權将貨物卸在中途港或轉運至目的地,由此産生的額外費用(如卸貨費、倉儲費、轉運費)由保險人承擔。但被保險人需履行減損義務,避免損失擴大(參考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49條關于航程終止的規定)。

二、適用場景與要件

  1. 觸發條件:

    • 航程中斷必須由保單承保風險直接導緻(如惡劣天氣、戰争封鎖);
    • 中斷需具有持續性,非臨時性延誤(如船舶短期避風不適用)。
  2. 除外情形:

    若航程受阻是因被保險人過失(如單方變更航線)或未承保風險(如貨物固有缺陷),保險人可免責(參見國際保險條款ICC(A)第9條"航程變更"條款)。

三、權威法律依據

  1. 中國法源:

    《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航程因不可抗力終止時,除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退還部分保費并按比例賠償貨物損失(參見全國人大法律釋義庫)。

  2. 國際規則: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條款(ICC)第9條明确,航程終止後保險責任延續至貨物被出售或轉運至目的地,但最長不超過60天(參見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官方解釋文件)。

四、實務操作要點

  1. 通知義務:被保險人需及時将航程受阻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協商處置方案。
  2. 賠償範圍:包括貨物實際損失、合理轉運費用及中途港倉儲費,但市場跌價損失除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

五、術語漢英對照表

中文 英文
航程終止條款 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
承保風險 Insured Perils
合理處置費用 Reasonable Handling Expenses
減損義務 Duty to Mitigate Loss
中途港卸貨 Discharge at Intermediate Port

注:以上法律條款及規則可通過中國司法部法律法規數據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官網或國際海事組織(IMO)出版物進一步查證。

網絡擴展解釋

航程終止條款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核心條款之一,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險人因意外情況導緻運輸中斷時的權益。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1. 定義與適用場景
    該條款規定,當被保險貨物在抵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前,因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如戰争、自然災害等)導緻運輸合同在其他港口終止,或航程在保險責任截止期前終止時,保險繼續有效。例如,船舶因機械故障被迫停靠中途港卸貨即屬于此類情形。

  2. 保險責任延續條件

    • 貨物需在終止港口卸貨後60天内完成交付或轉運至原目的地;
    • 若貨物在60天内(或約定延長期限)重新發運,保險責任延續至運輸條款規定的終止時間;
    • 被保險人需及時通知保險人,并可能需加付保險費。
  3. 終止保險的情形
    保險責任在以下情況之一發生時終止:

    • 貨物在終止港口出售并完成交付;
    • 貨物卸船後超過60天未處理;
    • 貨物重新發運至目的地後完成運輸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
  4. 法律依據與實踐意義
    航程終止地法律通常作為共同海損分攤的適用依據,确保在不可控風險下被保險人仍能獲得合理賠付,避免因運輸中斷導緻貨物完全失去保障。

該條款通過明确責任延續規則,平衡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益,是國際海運保險中風險分攤的重要機制。如需具體案例或條款原文,可參考法律快車等專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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