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
航程終止條款(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一項重要的核心條款,主要規定當承保航程因承保風險而受阻或中斷時,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并結合法律實踐進行詳細解釋:
中文術語:航程終止條款
英文對應: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 / Cesser of Adventure Clause
該條款指在海上運輸過程中,若因保單承保的風險(如海難、戰争、封鎖等)導緻船舶無法完成原定航程抵達目的港時,保險合同視為在航程受阻地點終止,保險人需對被保險人的合理處置費用及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關于航程終止的規定)。
法律效力:
觸發該條款後,被保險人有權将貨物卸在中途港或轉運至目的地,由此産生的額外費用(如卸貨費、倉儲費、轉運費)由保險人承擔。但被保險人需履行減損義務,避免損失擴大(參考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49條關于航程終止的規定)。
觸發條件:
除外情形:
若航程受阻是因被保險人過失(如單方變更航線)或未承保風險(如貨物固有缺陷),保險人可免責(參見國際保險條款ICC(A)第9條"航程變更"條款)。
《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航程因不可抗力終止時,除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退還部分保費并按比例賠償貨物損失(參見全國人大法律釋義庫)。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條款(ICC)第9條明确,航程終止後保險責任延續至貨物被出售或轉運至目的地,但最長不超過60天(參見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官方解釋文件)。
中文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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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終止條款 | 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 |
承保風險 | Insured Perils |
合理處置費用 | Reasonable Handling Expenses |
減損義務 | Duty to Mitigate Loss |
中途港卸貨 | Discharge at Intermediate Port |
注:以上法律條款及規則可通過中國司法部法律法規數據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官網或國際海事組織(IMO)出版物進一步查證。
航程終止條款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核心條款之一,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險人因意外情況導緻運輸中斷時的權益。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適用場景
該條款規定,當被保險貨物在抵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前,因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如戰争、自然災害等)導緻運輸合同在其他港口終止,或航程在保險責任截止期前終止時,保險繼續有效。例如,船舶因機械故障被迫停靠中途港卸貨即屬于此類情形。
保險責任延續條件
終止保險的情形
保險責任在以下情況之一發生時終止:
法律依據與實踐意義
航程終止地法律通常作為共同海損分攤的適用依據,确保在不可控風險下被保險人仍能獲得合理賠付,避免因運輸中斷導緻貨物完全失去保障。
該條款通過明确責任延續規則,平衡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益,是國際海運保險中風險分攤的重要機制。如需具體案例或條款原文,可參考法律快車等專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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