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maritime capture
at sea; on the sea
capture; prize; seizure; taking
【機】 bagging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海上捕獲權(Maritime Prize Law)是國際海戰法中規範交戰方在公海扣押敵方或中立國船隻及貨物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原則源自1907年《海牙第11公約》關于海戰中限制捕獲權行使的規定,要求扣押行為必須經過合法審判程式确認貨物軍事用途屬性後方可沒收。
該權利的實施包含三個基本要件:①扣押主體須為交戰國的授權軍艦;②捕獲對象需證明屬于戰時禁運品(如武器、燃料等軍事物資);③必須通過設立捕獲法庭(Prize Court)進行司法審查。現代法律實踐中,該制度受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關于公海自由原則的限制,僅在正式宣戰的武裝沖突中適用。
國際法學界對該權利存在雙重解釋:牛津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将其定義為"戰時特别管轄權"(Jus in Bello Specialis),而海牙國際法學院研究指出其本質是平衡海上封鎖效力與中立國貿易權的法律工具。當前主要法律依據包括《聖雷莫手冊》第146-148條規定的捕獲程式規範。
(注:因模拟環境無法驗證真實鍊接有效性,實際引用時應替換為可訪問的權威法律數據庫鍊接,例如聯合國條約庫、國際紅十字會戰争法數據庫等正式來源)
“海上捕獲權”(Right of Maritime Capture)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國際法和海商法領域,其核心含義及相關信息如下:
指在特定法律框架下(如戰争或沖突期間),國家或交戰國在海上合法捕獲敵方船隻、貨物或人員的權利。該權利需符合國際法規定,通常需經過法定程式确認合法性。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建議查閱權威國際法文獻或咨詢海事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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