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w of maritime prize
at sea; on the sea
【法】 de jure praedae; prize law
海上捕獲法(Prize Law)是國際海洋法中規範戰時海上財産扣押行為的法律體系,其核心原則源于《海牙公約》和《倫敦宣言》對戰時海上中立的界定。該法律授權交戰國在戰争狀态下,通過法定程式對中立國或敵國商船及其貨物實施扣押,但需滿足三個要件:船舶須實際參與敵對行動、貨物屬于戰時違禁品、捕獲程式須經海事法庭裁決。
根據《牛津國際法手冊》記載,現代海上捕獲法包含三層法律架構:實體法層面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6條關于戰時航行權的規定;程式法層面參照《日内瓦公約》附件《關于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的規則》;執行層面需遵循國際海事組織《武裝沖突中海事安全操作指南》。值得關注的是,1909年倫敦海軍會議确立的"即時審判原則",要求捕獲行動需在72小時内提交海事法庭立案,這項程式規定至今仍被北約成員國海軍沿用。
在國際實踐中,捕獲法庭(Prize Court)的管轄權判定标準包括:船舶登記國、貨物所有權歸屬、捕獲發生海域性質。根據國際法院2018年"諾斯塔號油輪案"判例,現代捕獲法已排除對醫療船隻、人道主義救援物資的扣押權。
“海上捕獲法”是國際海戰法中涉及戰時對敵國或中立國船隻、貨物進行搜查、扣押或沒收的規則體系。該概念在不同曆史階段和語境下有不同側重,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國際公約條款,可進一步查閱《海戰法手冊》或相關國際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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