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 under coercion
【法】 under duress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被迫行為(Coerced Action)指個體在外部壓力或威脅下違背自身意志實施的行為,常見于法律及心理學領域。以下為權威解釋:
1. 法律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被迫行為指“因遭受即時人身傷害威脅而實施的非法行為”,行為人可主張“脅迫抗辯”(duress defense)以減輕責任。例如劫匪持槍威脅銀行職員協助搶劫即屬此類。
2. 心理學特征 美國心理學會(APA)指出被迫行為包含三個要素:不可抵抗的威脅、合理恐懼産生、行為與威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此類行為中個體的自主決策權被實質性剝奪。
3. 與相似概念區分 •緊急避險:為保護更大利益主動選擇(如為救人闖紅燈) •脅從犯:我國刑法第28條規定的「被脅迫參加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可從輕處罰 •心理強迫:英國《2015年現代奴隸法案》認定的非暴力精神控制手段
4. 司法認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20)顯示,認定被迫行為需同時滿足:①威脅具有即時性 ②無合理逃脫可能 ③行為與威脅程度相當。過度屈從可能構成「避險過當」。
5. 跨國法律差異 比較法研究顯示,英美法系接受「生命威脅」可作為完全抗辯事由,而大陸法系多認定為部分免責事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6條明确将嚴重脅迫納入免責範疇。
被迫行為是英美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行為人在遭受他人直接威脅(如生命危險或嚴重身體傷害)時,不得已實施的犯罪行為。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意義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性質 被迫行為(Duress)屬于合法辯護事由,需滿足三個要素:
二、法律後果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四、理論依據
我國刑法第28條脅從犯規定與被迫行為有相似性,但未完全采納“即刻生命威脅”标準,學界建議借鑒英美法細化脅迫程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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