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e under the hammer
"被拍賣"作為法律與經濟領域常用術語,指財産或權益通過公開競價程式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根據《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的定義,該行為對應英文"auctioned",特指在法定程式下,由拍賣師主持、競買人公開出價,最終以最高應價成交的資産處置方式。
該行為包含三個法律要件:首先,标的物需具備可轉讓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條規定的"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處分的物品";其次,程式需符合《拍賣管理辦法》要求的公告公示期;最後,成交需滿足保留價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拍賣變賣規定》第八條确立的底價保護機制。
在實際應用場景中,被拍賣資産可分為三類:司法拍賣(法院強制執行)、商業拍賣(藝術品交易)和破産清算拍賣。以2024年北京産權交易所數據為例,全年完成司法拍賣标的2.3萬件,成交率同比提升12%,顯示該機制在資産流通中的關鍵作用。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被拍賣"屬于被動語态結構,對應英文被動式"be auctioned off"。這種表達方式強調标的物被動承受拍賣行為的語法特征,與主動語态"拍賣"形成語義對照,符合《現代漢語語法研究》中關于受事主語句的構詞規律。
"被拍賣"指特定物品或財産權利進入拍賣程式的法定狀态,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屬性如下:
一、法律定義 指通過法院或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方式将标的物所有權/使用權轉讓給最高出價者的司法或商業行為。該狀态表明标的物已進入法定處置程式,具有強制交易屬性。
二、标的物類型
三、流程階段特征
四、法律效力 當标的物處于"被拍賣"狀态時,原權利人喪失處置權,需配合完成權屬變更。競買人成功競得後,法院出具《拍賣成交确認書》完成物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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