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herent power
be indigenous to; inhere
【电】 natural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经】 power
固有权力(Inherent Powers)指特定主体基于其法定地位或职能而天然具备、无需外部特别授权的权力,常见于宪法学与行政法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力的本源性与非派生性。以下是具体解析:
国家主权机关(如立法机构、行政首脑)为维护国家基本职能而天然享有的权力。例如:
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而必然衍生的辅助性权力,包括:
为执行法律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行业标准(参考: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现场检查、调取数据无需单独授权(参考: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
执法机关在处罚幅度内根据情节轻重的判定权(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
固有权力强调权力的"本质属性",而默示权力侧重从明示权力中推导出的"必要延伸"。例如:
术语对照:
- 中文:固有权力(固有权)
- 英文:Inherent Powers / Essential Powers
- 拉丁法源:Potestas innata(源自罗马法关于权力本源的论述)
权威参考来源:
固有权力是一个多领域概念,具体含义需结合应用场景区分:
指联邦制国家中,由宪法明确赋予成员单位(如州、邦)的自主权力。其特点包括:
指法律直接赋予股东的不可剥夺权利,包括:
主权概念中的“固有权力”指国家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排他性权威,体现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自主权。例如,WTO规则允许成员国基于主权行使贸易管制权。
注意:以上定义在不同法系中可能存在解释差异,具体适用需结合当地法律条文。如需深度学术分析,建议查阅《联邦党人文集》或《公司法原理》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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