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ke on extra work
employ; hire; take on
【經】 employ; employment; hire
casual; temporary
【經】 casual laborer; casual worker; chare; jobber
雇用臨時工(Hiring Temporary Workers)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雇用臨時工”指用人單位基于短期或特定項目需求,與勞動者籤訂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形式。在英語中對應“temporary employment”或“hiring contingent workers”,常見于法律文件及人力資源管理場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臨時工通常被歸類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短期固定期限合同(如3-6個月)。此類合同需明确工作内容、期限及薪酬标準(來源:中國政府網《勞動合同法》)。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的勞動保護權益,包括最低工資、安全衛生條件及社會保險(需按《社會保險法》繳納)。用人單位需在合同中明确終止條件,避免違法解約風險(來源:國際勞工組織《臨時就業報告》)。
英語語境中,“temporary worker”在歐美國家可能涉及第三方勞務派遣(如通過Agency Workers),而中國法規更強調用工單位直接籤訂合同的責任(來源:美國勞工統計局術語指南)。
注:本文引用法規及國際組織文件均來自公開可查的權威平台,相關内容可通過中國政府網(www.gov.cn)及國際勞工組織官網(www.ilo.org)進一步驗證。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實務解釋,“雇用臨時工”的含義及特點可歸納如下:
臨時工指用人單位為滿足短期性、臨時性或季節性工作需求,以非正式雇傭形式聘用的勞動者。這類用工通常不具備長期勞動合同關系,常見于家政、物流、節慶服務等行業。
法定類型
根據《勞動合同法》,法律意義上的臨時工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需滿足:
實務範疇
日常語境中的“臨時工”可能包含兩類:
企業需注意區分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短期工的法律責任,後者若符合“從事主要業務+接受管理”特征,可能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需承擔社保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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