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struct wilfully; wilful obstruct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故意阻撓”指行為人明知自身行為會妨礙他人合法權利或社會管理秩序,仍采取主觀故意的阻礙行為。該表述對應的核心英文翻譯為“deliberate obstruction”,常見于司法文書與行政規範中。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deliberate obstruction”包含三項構成要件:1)行為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存在明确妨礙他人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3)實施妨礙時存在主觀故意心态(來源:元照法律數據庫)。在英美法系判例中,該行為可能構成《侵權法重述》第886A條規定的妨害侵權(nuisance tort)。
國際法律文獻顯示,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故意阻撓”列為商事糾紛解決效率的重要評估指标,具體表現為拖延行政審批、濫用異議程式等非正當競争手段(來源:World Bank Doing Business 2020)。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對應的英譯條款中,“故意阻撓”對應“intentional hindrance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特指對抗執法調查的違法行為。
“故意阻撓”指有意地妨礙、阻攔或破壞某事的進展或成功,強調主觀上的刻意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阻撓”本義為暗中破壞或阻止事物發展,常指通過幹擾手段使他人行動受阻。加上“故意”後,更突出行為者的主觀惡意性,例如故意設置障礙或暗中破壞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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