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te of assessment to tax
appraise; estimate
【法】 revenue paper; tax receipt
估稅單(Estimated Tax Notice)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報信息或法定标準,預先核定其應納稅額後出具的臨時性稅款繳納憑證。其核心含義與稅務管理流程相關,具體可從以下三個維度理解:
在漢語語境中,“估稅單”特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當期(通常為月度或季度)應納稅款進行初步估算後籤發的文書。適用于兩種情形:
英文對應術語為Estimated Tax Notice 或Provisional Tax Assessment,強調其“暫估”性質:
權威參考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操作規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號)
- 《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Tax Assessment"詞條
“估稅單”一詞需拆解為“估稅”和“稅單”兩部分理解,其含義涉及曆史與現代稅務場景:
古代定義
指古代市場稅,按商品交易價值或數量征收。例如《晉書》記載甘卓為政時“估稅悉除”,即免除此類稅賦。
現代延伸
現多指定額稅率,即按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如重量、面積)直接規定固定稅額,而非按比例計算。適用于價格穩定、規格統一的産品(如資源稅),特點是與商品價值變動脫鈎。
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後向納稅人提供的合法憑證,證明已履行納稅義務。内容經審核後可留存,具有法律效力。
結合兩者,“估稅單”可能指:
若需更具體的應用場景或法律依據,建議咨詢稅務部門或查閱最新稅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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