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時效英文解釋翻譯、過時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化】 overageing
相關詞條:
1.overaging
分詞翻譯:
過的英語翻譯:
across; cross; excessive; over; pass; spend; through
【醫】 per-
時效的英語翻譯: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專業解析
過時效(guò shí xiào)是法律術語,指權利因超過法定行使期限而喪失法律強制保護力的狀态。其核心含義與英文法律概念"time-barred" 或"statute-barred" 對應,具體指因訴訟時效(limitation period)屆滿導緻權利人無法通過司法程式強制實現其權利。
一、中英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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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定義
“過時效”指民事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權利,待該期限屆滿後,義務人獲得抗辯權,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即法院不再強制保護該權利)。需注意,實體權利本身并不消滅(如債務人自願履行仍有效),但喪失司法救濟途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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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對應術語
- Time-barred:強調因期限經過導緻權利無法強制執行(e.g., "The claim is time-barred under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 Statute-barred:特指因成文法規定的時效屆滿而失效(常見于英美法系)
- Lapse of time:泛指因時間經過導緻權利失效(更廣義表述)
二、法律内涵與後果
- 抗辯權發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民法典》第192條)。
- 權利自然債化:權利人仍可接受義務人自願履行,但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執行(《民法典》第192條第2款)。
- 時效中斷與中止:特殊情形(如權利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等)可中斷時效重新計算;不可抗力等事由可導緻時效中止(《民法典》第194-195條)。
三、典型應用場景
- 合同債權:貨款請求權超過三年未主張(《民法典》第188條)
- 侵權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請求自知悉侵害起超過三年(《民法典》第188條)
- 物權保護: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占發生日起超過二十年(《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188、192、194-195條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time-barred"的定義(法律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 "statute of limitations"(Thomson Reuters)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或權威出版社出版物查證具體條款。
網絡擴展解釋
“過時效”一詞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一、材料科學中的“過時效”
指金屬或合金在時效處理過程中,因溫度過高或時間過長,導緻材料性能下降的現象。
- 機理:材料内部析出相(如鋁合金中的強化相)過度長大,間距增大,削弱了強化效果。
- 表現:強度、硬度降低,但塑性和韌性可能提高。
- 應用場景:常見于鋁合金、钛合金等材料的加工工藝中,需通過控制時效溫度和時間來優化性能。
二、法律領域的“過時效”
指權利人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内行使權利,導緻喪失勝訴權。
- 法律後果:
- 仍可起訴,但對方若主張時效抗辯,權利人可能敗訴;
- 法院不得主動援引時效規定(需當事人提出)。
- 典型場景:民事糾紛(如債務追讨、侵權索賠)超過3年普通訴訟時效期。
三、其他補充
- 術語混淆:需根據上下文區分材料學與法律概念,兩者無直接關聯。
- 權威參考:法律定義以《民法典》第188條為基礎,材料學定義參考金屬熱處理标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一領域的具體案例或法規,可查閱相關專業文獻或法律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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