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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未付的租金英文解釋翻譯、過期未付的租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nt arrear

分詞翻譯:

過期的英語翻譯:

【經】 past due; stale dated

未的英語翻譯:

not

付的英語翻譯:

commit to; hand over to; pay

租金的英語翻譯:

hire; rent; reprise
【經】 charter hire; charter money; hire; rent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過期未付的租金”指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未履行支付義務的款項。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overdue rent”或“unpaid rent in arrears”,常見于英美法系租賃糾紛案例及國際商業合同條款中。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tenant’s failure to remit payment within the stipulated grace period”(承租人在寬限期内未履行支付義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框架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類似條款亦見于《民法典》第721條,強調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達十五日,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國際商業租賃實踐中,該術語的計算通常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base rent),二是根據合同條款或地區法律産生的滞納金(late payment fee)。例如,紐約州《不動産法》第235-e條明确允許出租人對逾期租金收取不超過50美元或租金5%的滞納金(以較低者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過期未付的租金”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按時支付租金,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核心概念
    過期未付的租金包括兩部分:

    • 未支付的租金本金:合同約定應支付但未按時支付的金額。
    • 逾期費用:可能産生的滞納金或違約金(需合同明确約定)。
  2. 法律界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構成違約。


二、處理流程與後果

  1. 出租人權利

    • 催告義務:需先書面通知承租人,給予合理支付期限(通常參照合同或交易習慣)。
    • 解除合同:若寬限期滿仍未支付,可解除合同并索賠損失。
  2. 承租人抗辯事由

    • 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等,可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
    • 若無正當理由,需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一般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三、特殊情形說明


四、實務建議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看來源網頁(如、4、5、1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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