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nt arrear
【經】 past due; stale dated
not
commit to; hand over to; pay
hire; rent; reprise
【經】 charter hire; charter money; hire; rentr.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過期未付的租金”指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未履行支付義務的款項。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overdue rent”或“unpaid rent in arrears”,常見于英美法系租賃糾紛案例及國際商業合同條款中。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tenant’s failure to remit payment within the stipulated grace period”(承租人在寬限期内未履行支付義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框架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類似條款亦見于《民法典》第721條,強調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達十五日,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國際商業租賃實踐中,該術語的計算通常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base rent),二是根據合同條款或地區法律産生的滞納金(late payment fee)。例如,紐約州《不動産法》第235-e條明确允許出租人對逾期租金收取不超過50美元或租金5%的滞納金(以較低者為準)。
“過期未付的租金”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按時支付租金,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概念
過期未付的租金包括兩部分:
法律界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構成違約。
出租人權利
承租人抗辯事由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看來源網頁(如、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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