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國際性破産(International Insolvency)指債務人資産或債權人分布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跨境破産程式。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其核心特征是"跨國界資産分配與多國法律協調"。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沖突協調機制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産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确立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原則,要求各國法院承認外國破産程式的主導地位。聯合國官網數據顯示,該框架已被53個國家采納。
資産跨境管理機制 國際破産從業者協會(INSOL)制定的《跨國破産合作實務指南》提出"平行程式協調"制度,允許不同司法管轄區通過聯合聽證會處理資産分配。
債權人平等保護原則 世界銀行《破産與債權人權利體系報告》強調"非歧視條款",禁止基于國籍或所在地區别對待債權人,該标準已被納入118個經濟體的破産法。
在實務操作中,典型流程包括:啟動主要程式→承認輔助程式→資産全球凍結→債權人登記申報→跨境分配方案表決。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統計顯示,采用該模式處理的跨境破産案件平均清償率比單一管轄程式提高37%。
主要參考資料:
國際性破産(也稱跨國破産)是指涉及多個國家或涉外因素的破産案件,通常表現為債務人資産、債權人或法律程式跨越國界。以下是詳細解釋:
國際性破産指債務人因無法清償跨國債務,需在多個司法管轄區進行資産清算或債務重組的法律程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適用
管轄權沖突
國際性破産主要針對企業或個人,而國家破産是主權國家資不抵債的狀态,表現為:
冰島2008年主權債務危機中,跨國破産程式與主權債務重組并行,最終通過國際貨币基金組織援助和資本管制措施逐步恢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程式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國際貨币基金組織文件或《跨國破産示範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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