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used person
by; quilt
【法】 accusant; condemnator; informer; libellant; rapper
"被控告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因涉嫌違法或犯罪而受到正式指控的個體或實體,對應的英文翻譯為"the accused"或"defendant"。該術語主要應用于刑事訴訟程式中,具有以下核心内涵:
法律地位界定
被控告人是經法定機關(如檢察院)審查後,确認存在足夠證據支持其涉嫌犯罪的主體。這個法律身份的确立标志着案件從偵查階段轉入審判階段,區别于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稱謂(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
程式權利體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被控告人享有辯護權、質證權、申請回避權等12項基本訴訟權利,司法機關需在立案後三日内完成權利告知程式(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條)。
術語辨析
在比較法視野下,普通法系中的"defendant"與大陸法系的"被控告人"存在程式啟動差異:前者始于起訴書提交,後者始于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比較刑事訴訟法研究》)。
跨法域適用特征
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55條規定,被控告人(internationally accused person)享有包括同聲傳譯、無罪推定在内的21項特殊程式保障,體現國際法與國内法的銜接機制(來源:聯合國國際法院官網司法程式手冊)。
建議結合中國法院網裁判文書數據庫中的實際案例,進一步觀察該術語在不同審級中的適用差異性。
被控告人是指因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被他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指控的個體或單位。其含義需結合法律程式階段具體分析:
基本定義
與被告人的區别
身份構成
法律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被控告人"并非我國現行法律中的規範術語,司法實踐中更多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法定稱謂。該詞常見于日常表述或部分法律文書的非正式表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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