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nsit agreement
pass through the territory of a country
【法】 transit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過境協定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術語定義
過境協定(Transit Agreement) 指主權國家或地區間為規範貨物、人員、交通工具跨越第三方領土的通行權而籤訂的雙邊/多邊條約。其核心在于保障過境自由(Freedom of Transit),即在不影響過境國主權和安全的前提下,确保跨境流動的順暢性。
二、法律屬性與核心原則
協定要求過境國對締約國運輸工具實施無差别待遇,禁止額外稅費或限制措施(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5條)。
締約國可約定使用對方境内的交通走廊(如鐵路、管道),例如《國際過境運輸協定》對中亞國家跨境鐵路的規範。
過境國可基于反恐、衛生檢疫等理由實施必要檢查,但需符合比例原則(參考聯合國《陸路過境公約》)。
三、典型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網頁,來源依據國際公約及權威機構公開文件,鍊接略去以符合要求)
“過境協定”是國際航空法中的核心概念,主要指國家間關于航班飛越或經停領土的多邊協議。以下為詳細解釋:
1944年《國際航班過境協定》(又稱《兩種自由協定》)是國際民航組織框架下的重要文件,旨在為締約國定期國際航班提供飛越權和非業務性經停權。該協定通過多邊機制協調各國航空權益,降低雙邊談判成本。
協定規定締約國需相互授予以下權利:
該協定于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航會議通過,1945年1月30日正式生效。中國等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均為締約方。
如需查看完整條款,可參考國際民航組織官網或《國際航空過境協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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